2003网站太阳集团(中国)官方网站

新闻中心
政策 | 2023年11月,进出口贸易政策汇编!
发布日期:2023-12-11



2023年11月进出口贸易数据


       2023年11月份我国进出口总值5,154.7亿美元,与今年10月份比较环比增长4.7%,与去年11月份比较同比一致;出口方面,11月出口金额2,919.3亿美元,与今年10月份比较环比增长6.5%,与去年11月份比较同比增长0.5%;进口方面,11月进口金额2,235.4亿美元,与今年10月份比较环比增长2.4%,与去年11月份减少0.6%。货物贸易顺差为684.0亿美元,1至11月累计7,481.3亿美元。

       2023年11月份我国机电产品进口6,163.0(出口12,490.4)亿元人民币,1至11月份累计机电产品进口59,110.4(出口126,576.3)亿元人民币,与去年同比减少6.5(出口增长2.8)%;其中,11月份集成电路进口407.2(出口229.1)亿个,价值2,344.7(出口889.7)亿元人民币,1至11月份进口22,240.6(出口8,572.5)亿元人民币,与去年同比减少11.4(出口减少6.5)%。11月份医疗器械进口77.7(出口117.0)亿元人民币,1至11月份进口883.8(出口1,170.4)亿元人民币,与去年同比增长1.5(出口增长1.8)%。


01

海关总署 商务部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外汇局公告2023年第164号(关于进一步便利电子口岸企业入网手续办理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17日;

生效日期:2023年10月17日;

为深入推进口岸营商环境优化,进一步便利电子口岸企业入网,现决定对电子口岸企业入网手续办理进一步精简优化,具体公告如下:

一、企业办理电子口岸入网手续(即企业注册成为电子口岸新用户的过程),应提交入网申请及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基本信息。企业可通过以下渠道进行线上申请:

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https://www.singlewindow.cn)

或者中国电子口岸

https://www.chinaport.gov.cn)

二、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各地分中心受理企业的制卡申请。电子口岸企业入网时,企业提交的申请信息经核实与营业执照信息一致的,制发电子口岸企业法人卡。

三、企业办理电子口岸入网手续时,不再对海关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等信息进行验核,相关信息仅用于企业办理相关业务权限检查。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仍需按规定进行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

四、《海关总署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电子口岸企业入网资格审查流程的通知》(署岸发〔2016〕165号)、《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对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入网用户进行资格审查的通知》(署通发〔2001〕188号)和《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1年第1号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网址: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484384/index.html



02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66号(关于实施放宽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申报时限等措施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14日;

生效日期:2023年11月14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货物贸易优化升级,加快建设贸易强国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加工贸易在稳经济、稳外贸、稳就业方面的作用,海关总署研究决定出台推动加工贸易持续高质量发展相关措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放宽深加工结转集中申报时限

采用集中申报方式办理深加工结转业务的,企业应于每月底前对上月深加工结转核注清单及报关单进行集中申报。实施手册管理的企业集中申报不得超过手册有效期;实施账册管理的企业需跨核销周期(年度申报周期)申报的,可在下一个核销周期(年度申报周期)完成集中申报手续。

结转双方需跨年度办理深加工结转申报业务的,应协商统一在年前或年后办理,避免年度商品编码变更影响申报。

二、优化加工贸易成品出口退换管理

对实施加工贸易账册管理的企业,因出口成品品质、规格或其他原因需办理成品退换手续,无法在同一核销周期(年度申报周期)内完成的,经企业书面申请海关同意后,企业可在同一账册项下跨核销周期(年度申报周期)办理相关手续。成品退换进口时限不得超过下一个核销周期(年度申报周期)截止日期,成品退换出口时间不得超过退换进口之日起下一个核销周期(年度申报周期)截止日期。确实不能复出口的,由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涉及新旧账册切换的,企业在旧账册最后一个核销周期(年度申报周期)出口货物无法在本核销周期(年度申报周期)办理“成品退换”手续的,经企业书面申请海关同意后,可在新设账册的首个核销周期(年度申报周期)办理相关手续。

三、拓展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适用范围

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重大装备制造等行业中内部管理规范、信息化系统完备的非失信企业,可作为牵头企业向海关申请适用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四、简化集中内销手续

企业集中内销的,免于办理集中内销备案手续,无需再提交《集中办理内销纳税手续情况表》(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70号附件1)。失信企业不适用内销集中纳税。

五、简化国内采购设备出区手续

从境内(区外)进入综合保税区并已享受出口退税的设备,监管期限届满出区的,企业按照“调整类清单”的监管方式(代码AAAA)申报出区核注清单,不再办理进口报关单申报手续,按规定免于提交许可证件,不实施商品检验。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70号、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3号、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8号、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0号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网址: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494187/index.html


政策解读

2023年11月14日起,放宽深加工结转集中申报时限:采用集中申报方式办理深加工结转业务的,企业应于每月底前对上月深加工结转核注清单及报关单进行集中申报。实施手册管理的企业集中申报不得超过手册有效期;实施账册管理的企业需跨核销周期(年度申报周期)申报的,可在下一个核销周期(年度申报周期)完成集中申报手续。此外,公告的内容还包括了:优化加工贸易成品出口退换管理;拓展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适用范围;简化集中内销手续;简化国内采购设备出区手续。



03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70号(关于失信企业认定标准相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21日;

生效日期:2023年12月01日;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工作部署,支持企业纾困解难,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现就非报关企业非主观故意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海关信用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非报关企业因非主观故意,造成的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失信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本公告有效期自2023年12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网址: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515050/index.html


政策解读

海关总署发布2023年第170号公告,自2023年12月1日起,非报关企业因非主观故意,造成的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失信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这对非报关企业无疑是一则利好消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251号令)第二十二条第三项:非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等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的;则被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那么2023年12月1日以后,非报关企业1年内,非主观故意造成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且被海关行政处罚的行为,将不会被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

总体来说,170号公告对企业是利好消息,前提是企业需要注意非主观故意,在法律上,非主观故意可以被视为一种过失,即行为人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某种后果,或者虽然预见到但认为这种后果不会发生,因此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来避免这种后果的发生。在我们的工作中这种非主观故意可能是供应链上下游而非自身原因导致的申报错误,可能是我们自身的工作流程疏于管控,可能是HS编码技术原因归类错误等等,总之,企业一定要重视业务沟通可追溯和系统操作留痕,来佐证我们的申报错误行为非主观故意行为,否则很难判定是不是故意行为。



04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77号(关于实施中国-澳大利亚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08日;

生效日期:2023年12月14日;

2017年11月,中国与澳大利亚两国海关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澳大利亚移民与边境保卫署及边境执法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澳大利亚诚信贸易商计划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决定自2023年12月14日起正式实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互认安排》规定,中澳双方相互认可对方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简称AEO),为进口自对方AEO企业的货物提供通关便利。其中,澳大利亚海关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中国海关认可经澳大利亚海关诚信贸易商计划认证的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

二、中澳双方海关在进口货物通关时,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如下通关便利措施:通过减少单证审核和实货检查加快通关;对需实货检查的货物给予优先查验;开展风险评估时,对AEO企业资格予以考虑;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沟通处理AEO企业在通关中遇到的问题;致力于在国际贸易中断并恢复后提供快速通关。

三、中国AEO企业向澳大利亚出口货物时,需要将AEO编码(AEOCN+在中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的10位企业编码,例如AEOCN1234567890)告知澳大利亚进口商,由其按照澳大利亚海关规定申报,澳大利亚海关确认中国海关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四、中国企业自澳大利亚AEO企业进口货物时,需要分别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栏目中的“境外发货人编码”一栏和水、空运货运舱单中的“发货人AEO企业编码”一栏填写澳大利亚AEO企业编码。填写方式为:“国别代码(AU)+AEO企业编码(11位数字)”,例如“AU12345678910”。中国海关确认澳大利亚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网址: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554112/index.html



05

市场监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调整进口信息技术设备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02日;

生效日期:2023年11月02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23〕9号),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决定对试点地区(适用范围: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信息技术设备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称CCC认证)要求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优化认证程序

对于在试点地区进口的CCC认证范围内信息技术设备(CCC目录中产品代码前两位09),认证委托人在申请CCC认证时,可以采用自我声明评价方式证明产品符合CCC认证电磁兼容性标准。指定认证机构仅进行电气安全部分的检测检查,在对自我声明材料、检测检查结论综合评价的基础上作出认证决定并颁发认证证书。

二、具体实施要求

(一)自我声明应当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自我声明》(编号:CNCA-00C-008:2019)(国家认监委公告2019年第26号附件)中自我声明程序A的要求实施,但无需在“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自我声明信息报送系统”报送相关符合性信息。

(二)CCC认证委托人应当是在试点地区注册、从境外进口信息技术设备到中国市场销售的进口商。

(三)对于CCC认证过程中需要的检测样品,进口前应当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明确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要求的通知》(国市监认证函〔2019〕153号)要求向试点地区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取得CCC免办证明。

(四)通过上述方式取得CCC认证证书的信息技术设备,其进口目的地应当在试点地区范围内。

三、严格规范实施

(一)认证委托人应当确保自我声明材料真实、有效。如有2年内受到市场监管部门涉及产品质量的行政处罚、自我声明弄虚作假、国家和省级认证有效性抽查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不合格等不良记录,不允许通过上述方式取得CCC认证证书。

(二)各指定认证机构应当认真落实发证主体责任,加强自我声明材料的复核,严把发证质量关,对通过上述方式颁发的CCC认证证书,在16位编号的基础上增加特殊标记“ZY”作为第17、18位编号,以明确标识。对于获证后监督等发现的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及时暂停或撤销相关CCC认证证书。

(三)各地市场监管、海关部门要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严查未按上述要求实施认证、从试点地区外进口相关产品等行为,并列为不良记录。


网址:

https://www.cnca.gov.cn/zwxx/gg/lhfb/art/2023/art_8e57674ae0e64258a3ef8f9679cfa1ee.html



06

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2023年第二批强制性产品认证实验室日常指定决定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30日;

生效日期:2023年11月3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现发布2023年第二批强制性产品认证实验室日常指定决定。


网址:

https://www.cnca.gov.cn/zwxx/gg/2023/art/2023/art_4490c472936e423b8d9ec0de91b9b878.html



07

税委会公告2023年第8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给予安哥拉共和国等6国98%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01日;

生效日期:2023年12月01日;

按照《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给予最不发达国家98%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1年第8号),根据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换文规定,自2023年12月25日起,对原产于安哥拉共和国、冈比亚共和国、刚果民主共和国、马达加斯加共和国、马里共和国和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等6个最不发达国家的98%税目的进口产品,适用税率为零的特惠税率。其中,98%税目产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3)》(税委会公告2022年第12号)特惠税率栏中标示为“受惠国LD”的8420个税目、“受惠国1LD1”的193个税目、“受惠国2LD2”的191个税目,共计8804个税目。


网址:

https://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2312/t20231206_3920051.htm


政策解读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决定,按照《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给予最不发达国家98%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1年第8号),根据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的换文规定,自2023年12月25日起,对原产于安哥拉、冈比亚、刚果(金)、马达加斯加、马里、毛里塔尼亚等6个最不发达国家的98%税目产品实施零关税。

2021年11月29日,习近平主席在中非合作论坛第八届部长级会议开幕式上宣布,进一步扩大同中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输华零关税待遇的产品范围。2021年12月13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税委会公告2021年第8号,对原产于最不发达国家98%的税目产品,适用税率为零的特惠税率,适用国家和实施时间根据换文进展另行公布。

我国给予安哥拉等6国98%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有利于践行中非友好合作精神,共筑高水平中非命运共同体。后续我国将继续根据换文进展,逐步给予所有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98%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



08

税管函〔2023〕83号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16日;

生效日期:2023年11月16日;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3〕17号,以下简称《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消防救援装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现将政策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政策的进口单位(以下简称“进口单位”)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支队级以上(含)单位。

二、进口单位进口《消防救援装备进口免税目录》(以下简称《免税目录》)所列装备,应在消防救援装备申报进口前,凭《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消防救援装备确认表》(以下简称《确认表》),按规定向主管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三、主管海关应对照《免税目录》、《确认表》以及进口合同、发票等相关材料,对进口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核。经审核,对符合《免税目录》规定商品的,予以免税确认,制发《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确认通知书》(以下简称《征免税通知书》)。对于超出免税范围的,照章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相关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纳入减免税系统管理,对应征免性质为:“进口消防救援装备”(简称:消防救援装备,代码:924);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代码0110)、暂时进出货物(代码2600)、其他进出口免费(代码3339)、租赁贸易(代码1523)、租赁不满一年(代码1500)、租赁征税(代码9800)。

四、进口单位发生更名、合并或撤销等变更情形的,由国家消防救援局按相关规定核定该单位变更后能否继续享受政策,并函告海关总署,总署收到函告后转发直属海关。

国家消防救援局函告其能否继续享受政策的结果前,进口单位申请办理政策项下进口符合《免税目录》规定装备凭税款担保先予放行手续的,主管海关可予受理。

国家消防救援局核定其不能继续享受政策的,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该单位进口消防救援装备,照章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上述单位在停止享受政策之日(含)后向海关申报进口并已享受免税的消防救援装备,应补缴相应税款。

五、自2023年1月1日至《通知》印发之日,进口单位申报进口的消防救援装备,符合政策规定的,已缴纳的应免税款依申请可准予退还。进口单位凭主管海关制发的《征免税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向申报地海关办理退税事宜。

六、对于国家消防救援局需要将其下属消防救援队伍已免税进口的有关消防救援装备调拨给其另外的下属消防救援队伍的,进口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办理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

考虑到消防救援工作的特殊性,对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因携装跨区执行任务,需要将免税进口的消防救援装备移出主管海关管辖区域使用的,可以在任务结束后30日内向主管海关书面报告,无需办理异地监管手续。

七、请各海关将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告知相关进口单位,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关税征管司反映。


网址: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zfxxgk/zfxxgkml34/5518290/index.html



09

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51号 商务部关于增发2023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20日;

生效日期:2023年11月20日;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原外经贸部令2002年第27号(《原油、成品油、化肥国营贸易进口经营管理试行办法》),现增发2023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300万吨,有关申领条件按照商务部令2023年第4号(《2023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分配原则和相关程序》)执行。


网址: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zcfb/zcblgg/202311/20231103456731.shtml



10

税管函〔2023〕85号 关税征管司关于修订《H2018减免税管理系统填制规范》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27日;

生效日期:2023年12月04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进一步规范减免税申请及审核确认,提升减免税工作质量,关税征管司对《关于印发〈H2018减免税管理系统填制规范〉的通知》(税管函〔2022〕60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填制规范文本及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根据现行相关规定,对第一部分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二部分第六条、第七条内容做了相应调整和修改。

二、对附表1增加第124项、137项和138项内容。对附表2项目主管部门代码B007、B028和C242的项目主管部门名称做了相应修改,增加B117-B127共计11项的项目主管部门代码和项目主管部门名称。附表3未作调整。对附表4第1项税收优惠政策文件名称和税收优惠政策文件文号进行修改,增加第48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税收政策、第57和58项支持高水平试点医院提升临床研究和成果转化能力进口税收政策相关内容。

修订后的《H2018减免税管理系统填制规范》及附表(详见附件1、2、3、4、5)自2023年12月4日起执行,税管函〔2022〕60号文件同时废止。


网址: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zfxxgk/zfxxgkml34/5541263/index.html



11

货物申报 2023年11月29日版本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29日;

生效日期:2023年11月29日;

根据海关总署业务部门要求,对拟证出证系统进行功能优化,新增如下5种出境植物检疫证书的证书申请、证书修撤申请、证书查询及自助打印功能:

1、植物转口检疫证书-通用(中文证)

2、植物转口检疫证书-通用(英文证)

3、植物转口检疫证书-通用(中英文证)

4、植物检疫证书-通用(英文证)(新)

5、植物检疫证书-通用(中英文证)(新)


网址:

https://www.singlewindow.cn/#/detail?breadNum=bc13&articleId=dec202311290000001



12

上海海关关于发布AEO行动方案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09日;

生效日期:2023年11月09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主旨演讲中作出的“加快推广‘经认证的经营者’国际互认合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促进高水平开放海关必作为”的工作要求,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口岸营商环境,以口岸高水平开放有力推动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上海海关结合关区实际,制定《上海海关AEO行动方案》,现将内容公开发布。

特此通告。

上海海关AEO行动方案

一、总体思路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回信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胸怀“国之大者”,提高海关监管效能和服务水平,聚焦经营主体关切,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加快建设贸易强国,切实当好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的国门卫士,助推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人民至上、海关为民。

以企业需求为导向,以企业感受度为衡量标准,着力解决企业群众反映强烈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强化监管优化服务,及时优化完善为企政策举措。

(二)坚持优化升级、智慧应用。

按照“智关强国”行动和智慧海关建设部署,结合大数据等智慧应用手段,进一步丰富和完善“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企业便利化管理措施,以智慧手段提升AEO企业政策获得感和服务满意度,增强上海海关优化服务的核心竞争力。

(三)坚持系统集成、协同推进。

突出上海口岸优势和功能定位,创新“信用+”监管理念和方式,在海关业务领域框架内,加强政策联动,注重整体协同推进,建立健全贯穿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海关监管机制。

三、主要目标

持续推进海关进出口信用体系建设,推动海关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施进出口活动高效精准管理与服务,以企业需求为导向,从AEO企业便利措施细化落实、优化和拉长AEO企业享惠清单等方面入手,变“企业找政策”为“政策找企业”,营造诚信守法便利氛围,持续增强AEO企业获得感和发展信心。

四、具体措施

(一)优先办理类措施。

1. 优先为AEO企业办理报关单(含备案清单、舱单、转关单等)相关手续。通过摆放“海关认证企业(AEO)优先办理”标识牌或企业申请等方式,对于需现场办理报关单(含备案清单、舱单、转关单等)申报、修改、撤销等手续的AEO企业,海关予以优先办理。

2. 优先安排进出口货物口岸检查和采样。依AEO企业申请,口岸现场海关可在不影响口岸正常通关秩序的前提下安排对其货物优先检查;对需要检验检测的优先采样。

3. 加快AEO企业进口危险化学品样品的运输。对AEO企业进口危险化学品需取样送检的,增加专用危险品车辆运输频次,保障样品的及时运输。

4. 优先为AEO企业进出口货物样品送检。海关对于AEO企业进出口货物样品需送实验室检测的,在实验室管理系统中辅助判断送检企业是否为AEO企业并自动标注“加急”。

5. 优先为AEO企业开展实验室检测。海关为AEO企业在实验室检测环节,对送检样品优先开展检测,第一时间出具检测报告。

6. 优先受理办理预裁定申请。海关优化受理和签发流程,对AEO企业提交的符合条件的预裁定申请,做好政策辅导,缩短受理和签发时间。

7. 优先对AEO企业实施属地查检。对AEO企业属地查检实施“专人对接、专线预约、专窗受理”,开辟一站式快速通道,对AEO企业预约货物实施优先查检和“5+2”预约查检,实现查检正常作业“当日清”,查检异常作业第一时间处置,全力保障AEO企业快速通关。

8. 优先推荐AEO企业纳入特殊物品联合监管机制“白名单”。依AEO企业申请,海关优先推荐其纳入特殊物品联合监管机制“白名单”。

9. 优先为特定行业AEO企业开通减免税快审通道。对于符合集成电路、新型显示器件、维修用航材进口税收政策享惠条件的AEO企业,可直接向主管海关申请开通减免税快速审核通道。

10. 优先将AEO企业纳入加工贸易和保税监管领域创新举措。优先将AEO企业纳入集团保税、加工贸易内销便利化、两仓功能整合等创新举措。

11. 优先将集成电路AEO企业纳入相关产业监管创新实施范围。对于AEO企业优先纳入集成电路产业监管创新试点企业名单。

12. 优先对外推荐注册。优先推荐获得AEO资质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向其他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注册。

13. 优先提供统计数据服务。优先为AEO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企业提供本企业报关单证档案查询服务。

(二)减少监管频次类措施。

14. 降低AEO企业进出口特殊物品检验检疫抽批比例。对AEO企业进出口负面清单或者国家部委和海关总署政策性要求外的特殊物品,平均检验检疫抽批比例降低至实施常规管理措施企业平均抽批比例的5%。

15. 适用较低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抽查比例。对AEO企业原则上以企业提交资料为依据开展出口原产地证书审核签证。确有必要对AEO企业实施出口货物原产地调查抽查的,平均抽查比例在实施常规管理措施企业平均抽查比例的5%以下。

16. 优化AEO企业核查作业。对同一时期、同一AEO企业的多个核查指令进行统筹叠加安排,由同一核查组统一实施;对符合条件的核查事项,可依AEO企业申请实施自查结果认可模式。

17. 减少AEO企业核查频次。对同一家AEO企业原则上管理类核查次数每年不超过1次。

18. 优化AEO企业加工贸易账册监管。对适用加工贸易账册管理的AEO企业,海关可结合实际确定是否开展盘库核查及核查时海关抽盘商品价值比例。

19. 优化AEO企业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检验周期。对AEO企业生产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降低性能检验周期升档的检验次数。

20. 降低AEO企业进境的A、B级特殊物品实地后续监管比例。对AEO企业进境的A、B级特殊物品首次实地后续监管合格的,企业可通过海关大数据平台上传货物在库信息和合格保证相关材料,海关实地后续监管的比例从100%降至不低于年度进境批次的10%。

(三)降低通关成本类措施。

21. 对AEO企业进出口货物采用“非侵入”方式查验。对于满足“非侵入”方式查验条件的AEO企业进出口货物,一般采用“非侵入”方式查验,提高机检无异常直放比例,减少货物开拆数量和查验时间。

22. 实施商品检验结果采信制度。在海关总署公布的采信商品范围内,海关可依法采信企业提交的信用承诺和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替代对进出口货物(食品除外)的实验室检测。优先为AEO企业开展商品检验采信业务提供政策指导、操作指引和疑难解答。

23. 便利AEO企业进境动物指定隔离场再次申请使用的考核。对于AEO企业进境动物指定隔离场再次申请使用的,依企业申请,海关可通过 “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实施考核。

24. 扩大AEO企业免除担保范围。综合保税区内AEO企业开展分送集报业务的,可向海关申请免除担保。

(四)缩短办理时间类措施。

25. 压缩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事项审批时限。除特殊情况外,申请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审批的,海关可实施预约办理并缩短审批时限,AEO企业审批时限由20日压缩至5日以内。

26. 压缩进境动植物检疫事项审批时限。缩短AEO企业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时限。对于AEO企业申请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海关可实施预约办理,对海关总署授权上海海关开展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终审权限的产品,符合条件的缩短审批时限50%以上,高级认证企业审批时限由20工作日压缩至10工作日以内。

27. 缩短AEO企业“预约通关”申请时间。对于AEO企业需要在海关正常办公时间以外,办理进出口货物、进出境快件通关手续的,可通过“互联网+海关”平台向海关提出预约通关,申请的时间由提前24小时缩短至提前8小时。

(五)优化服务类措施。

28. 设立专门的AEO企业协调平台。海关为AEO企业配备协调员,公布协调员联系方式;充分发挥企业协调员作用,统筹使用关区业务部门、现场海关和属地海关企业协调员。

29. 协调解决AEO企业跨关区通关疑难问题。推进AEO企业问题“清零”机制,畅通关企沟通渠道,通过“中国海关信用管理”微信平台、“沪关AEO企业协调服务群”等平台,及时受理答复企业咨询,协调解决AEO企业在进出口过程中遇到的跨关区通关疑难问题。

30. 对AEO企业实施便利化查验。依AEO企业申请,口岸现场海关对因易受温度、静电、粉尘等自然因素影响的或口岸现场不具备查验条件的,不宜在海关监管区内实施查验的货物,可开展监管区外或到厂查验等便利化查验方式。

31. 加大为企业提供AEO企业专属信用服务力度。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专属信用服务力度,在上海关区创新试点集团式、产业链供应链式“1+N”组团培育认证模式。

32. 优先为AEO企业提供海关外网应用服务。对于AEO企业在数据分中心网站上申请海关外网应用,设立海关外网应用申请快速通道,自动识别快速办理;对于AEO企业申请办理电子口岸入网的,提供优先制卡服务。

33. 为AEO企业提供962116热线专属服务。对于AEO企业拨打962116热线的,提供专人对接高质量服务。


网址:

http://shanghai.customs.gov.cn/shanghai_customs/423405/qtzhxx1/423461/423463/5484065/index.html


政策解读

此次《方案》针对集成电路、生物制药等多个行业制定了相关细则,结合实际操作给予企业便利以提高通关效率。上海海关坚持系统集成、协同推进,健全贯穿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海关监管机制,增强优化服务的核心竞争力,营造诚信守法便利、创造关企合作共赢的良好信用环境,提升企业在进出口供应链领域整体信用水平。

了解最新消息

如果你想先了解我们的最新消息,可以即刻订阅
×
即刻订阅
欢迎您订阅2003网站太阳集团网站邮件!


只需填写您的E-MAIL地址和其他信息,您就会收到2003网站太阳集团为您订制的相关新闻、服务、政策、产业等信息内容。


愿2003网站太阳集团能成为您的好伙伴!


您的姓名: *
您的公司: *
联系电话:
Email: *
地址:
订阅内容: *
您想订阅那种信息
  • 公司动态
  • 行业前沿
  • 政策法规
  • 产业洞察
城市:
省:
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