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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 2023年9月,进出口贸易政策汇编!
发布日期:2023-10-21

进出口贸易数据进出口贸易数据

2023年9月份我国进出口总值5,205.5亿美元,与今年8月份比较环比增长3.8%,与去年9月份比较同比减少6.2%;出口方面,9月出口金额2,991.3亿美元,与今年8月份比较环比增加5.0%,与去年9月份比较同比减少6.2%;进口方面,9月进口金额2,214.2亿美元,与今年8月份比较环比增长2.3%,与去年9月份减少6.2%。货物贸易顺差为777.1亿美元,1至9月累计6,303.0亿美元。


2023年9月份我国机电产品进口6,180.7(出口12,876.9)亿元人民币,1至9月份累计机电产品进口47,018.1(出口102,550.6)亿元人民币,与去年同比减少9.0(出口增长3.3)%;其中,9月份集成电路进口425.5(出口243.3)亿个,价值2,331.6(出口971.4)亿元人民币,1至9月份进口17,668.2(出口6,883.7)亿元人民币,与去年同比减少14.4(出口减少8.3)%。9月份医疗器械进口87.3(出口126.6)亿元人民币,1至9月份进口729.3(出口954.4)亿元人民币,与去年同比增长1.7(出口增长2.6)%。


1.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27号(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8日;

生效日期:2023年10月11日;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处理进出口企业、单位在海关发现前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且及时改正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

(二)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六个月但在两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30%以下的,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

(三)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

1. 自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

2. 自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六个月但在两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且可能多退税款占应退税款的30%以下,或者可能多退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

(四)加工贸易企业因工艺改进、使用非保税料件比例申报不准确等原因导致实际单耗低于已申报单耗,且因此产生的剩余料件、半制成品、制成品尚未处置的,或者已通过加工贸易方式复出口的。

(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当月最后一日24点前,向海关主动披露且影响统计人民币总值1000万元以下的;

2.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当月最后一日24点后3个自然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且影响统计人民币总值500万元以下的。

(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处理的。

(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处理,未影响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出口退税管理、税款征收和许可证件管理的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

(八)进出口企业、单位违反海关检验检疫业务规定的行为,且能够及时办理海关手续,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见附件1)。但涉及检疫类事项,以及检验类涉及安全、环保、卫生类事项的除外。

二、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其涉税违规行为并及时改正,经海关认定为主动披露的,进出口企业、单位可依法向海关申请减免税款滞纳金。符合规定的,海关予以减免。

三、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10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海关立案调查期间不暂停对该企业适用相应管理措施。但检验类涉及安全、环保、卫生类事项的除外。

四、进出口企业、单位对同一违反海关规定行为(指性质相同且违反同一法律条文同一款项规定的行为)一年内(连续12个月)第二次及以上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不予适用本公告有关规定。

涉及权利人对被授权人基于同一货物进行的一次或多次权利许可,进出口企业、单位再次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不予适用本公告有关规定。

五、进出口企业、单位向海关主动披露的,需填制《主动披露报告表》(见附件2),并随附账簿、单证等材料,向报关地、实际进出口地或注册地海关报告。

本公告有效期自2023年10月11日起至2025年10月10日。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4号同时废止。


网址: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417968/index.html


政策解读:

变化点1:主动披露适用范围扩大

最新的127号公告,明确包含了:影响海关税款征收的、影响国家退税管理的、影响加工贸易监管、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或监管秩序、以及部分涉检事项的违规行为的主动披露的优惠政策(相对于原2022年总署54号公告的适用范围仅为“涉税违规行为”,范围扩大较多)。

本次新公告将该相关范围囊括其中,对于广大进出口企业在遇到实际该类违规问题时,可以适用公告要求向海关进行主动披露,享受优待政策,排除公司的潜在风险。

变化点2:部分适用的时限、次数放宽

1)对于涉及海关税款征收或出口退税的违规行为发生超过6个月的主动披露优待措施,修改时间为“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六个月但在两年以内”(相对于原2022年总署54号公告规定的1年以内,予以放宽)。

2)将“同一涉税违规行为再次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不予适用本公告有关规定”放宽至“同一违反海关规定行为一年内第2次及以上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不予适用本公告有关规定。”

总体来说,新公告对于进出口企业的主动披露,较原公告在范围和处置措施上放宽较多,大大有利于企业主动向海关进行主动披露管理违规或涉税违规事宜,解决风险隐患。


2.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31号(关于发布“导热液体”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11日;

生效日期:2023年10月11日;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正确申报商品归类事项,保证海关商品归类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2号公布)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将世界海关组织协调制度委员会关于“导热液体”商品归类意见转化为商品归类决定(见附件),现予以公布。原“苄基甲苯和苯基苯乙烷混合物”商品归类决定(归类决定编号Z2010-0006,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5号发布)同时失效。

网址: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425109/index.html


3.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35号 商务部关于就台湾地区对大陆贸易限制措施进行贸易壁垒调查延期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9日;

生效日期:2023年10月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商务部《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规定,2023年4月12日,商务部发布2023年第11号公告,决定就台湾地区对大陆贸易限制措施进行贸易壁垒调查。

鉴于本案情况复杂,根据《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商务部决定将本案的调查期限延长3个月,即本案调查期限截止日期为2024年1月12日。


网址: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zcfb/zcblgg/202310/20231003444785.shtml


4.商办贸函〔2023〕470号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汽车和摩托车出口许可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年9月15日;

生效日期2023年9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汽车、摩托车出口秩序,根据《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汽车和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商产发〔2012〕318号),现将2024年度汽车和摩托车出口许可申报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形式及流程

(一)为优化企业申报流程,提升数字化管理水平,本年度采用线上形式开展汽车和摩托车出口许可申报相关工作。

(二)生产企业可登录汽车及摩托车出口许可申报系统企业端https://ecomp.licence.org.cn),填写申请表,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至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审核。企业可线上查询审核进度、公示结果及公告名单。

(三)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登录汽车及摩托车出口许可申报系统地方管理端https://emanage.licence.org.cn),对本地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核,整理汇总本地区企业申报情况并上报至商务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在系统中查询审核进度、公示结果及公告名单,统计及导出本地区企业申报情况,并在公示期内对有异议的企业提交的修改材料进行二次审核并上报至商务部。

(四)企业、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在系统登录页面下载用户操作手册。

二、有关要求

(一)2024年度线上申报系统将于2023年9月18日开通。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和指导本地区企业做好线上申报工作,如实准确填报相关信息。商务部将对有关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如发现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的,将根据有关规定,视情况对其进行通报、警告、暂停或取消从事汽车或摩托车出口资格。

(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于2023年10月8日前完成汽车和摩托车企业出口许可申报材料初核并线上提交至商务部,纸质材料报送至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邮递单请注明“汽车摩托车出口许可申报材料”字样)。

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汽车、摩托车)

收件人及电话:

韦日昊 010-65197964

(三)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报至商务部的纸质材料包括:

1.本地区汽车和摩托车企业申报出口许可总体情况;

2.企业申请汇总表(由汽车及摩托车出口许可申报系统导出,模版见附件);

3.边境地区有关省、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如推荐边贸企业,需提供企业有关材料(暂不通过线上系统申报),以及上年度所推荐边贸企业的出口经营情况。

系统填报问题可联系商务部许可证局(联系电话:010-84095747);政策咨询可联系商务部外贸司(联系电话:010-65197368)。


网址: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zcfb/zcblgg/202309/20230903440856.shtml


5.税委会公告2023年第7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十二次排除延期清单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年9月11日;

生效日期:2023年9月16日;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十次排除延期清单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3年第1号),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十次排除延期清单将于2023年9月15日到期。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按程序决定,对相关商品延长排除期限。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2023年9月16日至2024年4月30日,对附件所列商品,继续不加征我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


网址:

http://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2309/t20230913_3906830.htm

6.美国继续延长对352项中国进口商品和77种防疫商品关税豁免


发布日期:2023年9月6日;

生效日期2023年9月6日;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9月6日宣布,进一步延长对352项已恢复豁免的中国进口商品和77种与新冠防疫相关的中国进口商品的301条款关税豁免期,期限由今年9月30日延至12月31日。


网址:

https://ustr.gov/about-us/policy-offices/press-office/press-releases/2023/september/ustr-extends-reinstated-and-covid-related-exclusions-china-section-301-tariffs


政策解读:

据媒体此前报道,特朗普执政期间以“国家安全”之名援引“301条款”(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的俗称)对中国进口商品加征关税。在特朗普政府时期,被豁免关税的商品有2200多项,其中549项产品的关税豁免曾延长一年,但所有豁免已于2020年底到期。2021年10月,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宣布,拟重新豁免549项中国进口商品的关税,并就此征询公众意见。时隔近半年之后,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去年3月23日发表声明,对此前拟重新豁免关税的549项中国进口商品中的352项进行确认。此项关税豁免期被多次延期至今。

352项中国输美商品包括:热辊层压机、水过滤器、净化器、车库开关器、动物饲喂机及其配件、电动机、电机速控器、传感器、阀门、铝制电解电容器、连接器、电镀锌阳极、二氧化碳分析仪及零配件、扫描仪、为空调或供暖系统设计的恒温器、聚乙烯薄膜、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蟹肉、人造石墨、催化剂、氢氟碳化合物、人造纤维行李袋、丝绸面料、机织染色面料、聚丙烯纤维、无纺布、机动车后视镜、用于显微镜的彩色数码摄像机等商品。

中方始终认为,美方的单边加征关税措施不利于中国,不利于美国,不利于世界。在当前通胀持续走高、全球经济复苏面临挑战的形势下,希望美方从中美两国消费者和生产者的根本利益出发,尽快取消全部对华加征关税,推动双边经贸关系早日回到正常轨道。


7.交办水〔2023〕55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面恢复国际邮轮运输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年9月19日;

生效日期2023年9月19日;

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委),各直属海事局:

在上海、深圳邮轮港口试点恢复国际邮轮运输的基础上,经商有关部门,决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全面恢复进出我国境内邮轮港口的国际邮轮运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复航各项准备工作

国际邮轮载运旅客数量多、海上航行时间长、应急处置要求高,各地要高度重视,扎实做好复航各项准备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邮轮停靠港口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国际邮轮运输复航实施方案,报请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后推进复航;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邮轮运输、港口企业复航准备情况进行复核,复航准备包括以下内容:

(一)邮轮运输、港口企业应依法具备相应资质。

(二)邮轮满足安全适航条件,疫情期间未载客运营的邮轮在恢复运营前、新建造的邮轮在投入运营前按有关规定进行一次非经营性航行,并组织进行开航前安全评估。

(三)邮轮应与拟停靠的邮轮港口码头(泊位)靠泊能力相匹配。

(四)邮轮运输、港口企业应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应急和新冠病毒感染疫情防控(以下简称疫情防控)制度和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防疫物资。

(五)通关现场设施设备符合邮轮及其载运人员通关查验需求。

二、加强安全应急管理和疫情防控

邮轮运输安全责任重大,必须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红线。邮轮停靠港口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在地方政府领导下,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和职责分工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加强邮轮港口安全应急管理,与邮轮运输企业建立应急联络机制,督促企业强化安检查危,严防旅客携带危险品等违禁物品上船。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邮轮安全监管,按规定实施船旗国、港口国监督检查,在始发港邮轮首航次开航前须开展一次安全检查,督促邮轮运输企业加强船舶安全管理和应急演练,严格执行船舶禁限航管理等有关安全规定。继续实施邮轮大规模人命救助行动计划,不断完善应急准备。邮轮停靠港口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指导中资邮轮运输企业加强船舶动态监控,提升岸基支持能力,确保应急处置时能够“听得见、看得见、能指挥”;会同有关部门按职责督促指导邮轮运输、港口企业落实好国家和属地关于疫情防控的各项要求。

三、加强邮轮运输市场管理

邮轮停靠港口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做好邮轮运输市场管理,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引导邮轮运输企业丰富航线产品,优化船上服务,不断提高运输服务水平;会同相关单位指导邮轮运输、港口企业落实《邮轮港服务规范》,优化旅客进出港和登船流程,提升旅客服务体验;督促邮轮运输、港口企业落实好邮轮船票管理制度和邮轮运营统计调查制度。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督促邮轮按规定使用岸电。

请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复航工作的指导督促,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推动国际邮轮运输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并于2023年底将本辖区国际邮轮运输复航情况报部水运局。


网址:

https://xxgk.mot.gov.cn/2020/jigou/syj/202309/t20230919_3921649.html


政策解读:

邮轮停靠港口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国际邮轮运输复航实施方案,报请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后推进复航。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邮轮运输、港口企业复航准备情况进行复核。

邮轮停靠港口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在地方政府领导下,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和职责分工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加强邮轮港口安全应急管理,与邮轮运输企业建立应急联络机制,督促企业强化安检查危,严防旅客携带危险品等违禁物品上船。

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邮轮安全监管,按规定实施船旗国、港口国监督检查,在始发港邮轮首航次开航前须开展一次安全检查,督促邮轮运输企业加强船舶安全管理和应急演练,严格执行船舶禁限航管理等有关安全规定。

引导邮轮运输企业丰富航线产品,优化船上服务,不断提高运输服务水平。

会同相关单位指导邮轮运输、港口企业落实《邮轮港服务规范》,优化旅客进出港和登船流程,提升旅客服务体验。


8.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34号 2024年食糖、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3年9月25日;

生效日期2023年9月25日;

根据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3年第4号(《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制定了《2024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和《2024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公告。


网址: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zcfb/zcblgg/202310/20231003444607.shtml


9.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一批)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年9月1日;

生效日期2023年9月1日;

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0号)相关规定,现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一批)予以发布。


网址: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213590/content.html


政策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切实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改革要求,提升纳税服务水平,提高税收管理质效,更好地维护纳税人权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发了《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号)、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发了《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0号),进一步优化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管理机制。对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专用车辆,通过《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纳税人购买列入《目录》的专用车辆可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二、本批《目录》基本情况

本批《目录》为2023年第四次发布,累计为第十一批,共涉及119家企业的260个车型。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符合条件的专用车辆如何申请列入《目录》?

申请列入《目录》的车型,车辆生产企业、进口车辆经销商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管理系统”提交列入《目录》的申请材料。

(二)未通过技术审查如何处理?

未通过技术审查是指申请人通过申报系统提交相关资料,由于不符合《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技术要求》、材料提交不全、填写有误等原因,装备中心给予“不通过”结论的情形。对于未通过技术审查的情况,若申请人不认可装备中心技术审查结论,可以通过申报系统随时重新申报;在重新申报时,可对装备中心技术审查结论提出自己的意见,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装备中心重新给予技术审查结论。若申请人仍不认可装备中心技术重新审查结论,可以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12381公共服务电话平台咨询、建议、投诉,或者以信函的形式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反映相关问题,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按照程序予以办理。

(三)列入《目录》专用车辆如何办理免税?

根据规定,对于列入《目录》的车型,申请人可在所生产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免税标识。税务机关依据免税标识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为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举例说明:A公司于2023年8月21日生产一台专用车辆,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第十一批《目录》包含了上述销售车辆的车型,A公司在所销售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免税标识,购买该专用车辆的B纳税人可凭免税标识及其他资料依法享受免税政策。

(四)《目录》发布前已出厂销售的专用车辆如何办理免税?

根据规定,《目录》发布前已出厂销售的专用车辆,申请人可在所销售车辆的车型列入《目录》后,在所销售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免税标识,重新上传。纳税人可以凭免税标识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

举例说明:A公司于2023年8月10日销售给B纳税人一台未列入《目录》的车辆,A公司上传车辆电子信息时未标注免税标识。之后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第十一批《目录》包含了上述销售车辆的车型,A公司在第十一批《目录》发布后,可以修改B纳税人所购车辆的电子信息,标注免税标识并重新上传。B纳税人可凭免税标识及其他资料依法享受免税政策。

(五)纳税人缴纳车辆购置税后专用车辆纳入《目录》如何处理?

实行《目录》管理后,如果纳税人购买了专用车辆并缴纳了车辆购置税,之后该专用车辆列入了《目录》,申请人可在所销售车辆的车型列入《目录》后,在所销售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免税标识,重新上传。纳税人可凭免税标识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依法退还纳税人已缴税款。

举例说明:A公司于2023年8月5日销售给B纳税人一台未列入《目录》的车辆,B纳税人购车后缴纳了车辆购置税,之后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第十一批《目录》包含了上述销售车辆的车型,A公司在第十一批《目录》发布后,可以修改B纳税人所购车辆的电子信息,标注免税标识并重新上传。B纳税人可凭借免税标识及其他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1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年9月27日;

生效日期2023年9月27日;

为继续支持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现对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废矿物油,是指工业生产领域机械设备及汽车、船舶等交通运输设备使用后失去或降低功效更换下来的废润滑油。

二、纳税人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纳税人必须取得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且该证件上核准生产经营范围应包括“利用”或“综合经营”字样。生产经营范围为“综合经营”的纳税人,还应同时提供颁发《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能证明其生产经营范围包括“利用”的材料。

纳税人在申请办理免征消费税备案时,应同时提交污染物排放地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地生态环境部门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该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标准的证明材料。

纳税人回收的废矿物油应具备能显示其名称、特性、数量、接受日期等项目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二)生产原料中废矿物油重量必须占到90%以上。产成品中必须包括润滑油基础油,且每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应不少于0.65吨。

(三)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产品与利用其他原料生产的产品应分别核算。

三、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纳税人销售免税油品时,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产品名称,并在产品名称后加注“(废矿物油)”。

四、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纳税人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连续加工生产润滑油,或纳税人(包括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纳税人及其他纳税人)外购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加工生产润滑油,在申报润滑油消费税额时按当期销售的润滑油数量扣减其耗用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润滑油基础油数量的余额计算缴纳消费税。

五、对未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被取消《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被取消之日起,取消其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消费税政策的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起已申请并办理免税的,应予追缴。

六、各级税务机关应采取严密措施,对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消费税政策的纳税人加强动态监管。凡经核实纳税人弄虚作假骗取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消费税政策的,税务机关追缴其此前骗取的免税税款,并自纳税人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消费税政策的资格,且纳税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是指已由污染物排放地生态环境部门查证确认的、纳税人发生未达到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为的当日。

七、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网址: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14575/content.html


11.税总财务发〔2023〕48号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年9月24日;

生效日期:2023年10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就进一步加强“三代”税款手续费管理通知如下:

一、“三代”范围

(一)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二)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行为。

(三)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

二、“三代”管理

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开展“三代”工作。税务机关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确定“三代”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扩大“三代”范围和提高“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

(一)税务机关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对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扣缴义务人办理登记。

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

(二)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代征相关规定确定委托代征范围,不得将法律、行政法规已确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委托他人代征。

(三)对于需按比例支付“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税务机关在确定“三代”单位或个人的手续费比例时,应从降低税收成本的角度,充分考虑“三代”单位或个人的业务量、工作成本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手续费支付比例,可根据需要在相应规定的支付比例范围内设置手续费支付限额。

三、“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和限额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扣税款的0.5%支付手续费,且支付给单个扣缴义务人年度最高限额70万元,超过限额部分不予支付。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手续费比例的,按规定比例执行。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收代缴车辆车船税,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收税款的1%支付手续费。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收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收税款的0.03%支付手续费,且支付给单个扣缴义务人年度最高限额500万元,超过限额部分不予支付。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收代缴其他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收税款的1%支付手续费。其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收代缴委托加工消费税,委托受托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的,不得支付代收手续费。关联关系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确定。

(五)税务机关委托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代征船舶车船税,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手续费。

(六)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人代征车辆购置税,税务机关按每辆车支付15元手续费。

(七)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人代征农贸市场、专业市场等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手续费。

(八)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人代征其他零星分散、异地缴纳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1%支付手续费。

四、“三代”税款手续费管理

(一)预算管理

1.“三代”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由财政通过预算支出统一安排。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2.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程序和要求,编报“三代”税款手续费预算。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手续费预算,按代扣、代收、代征所划缴正税的手续费比例编制。

3.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相关资料,因“三代”单位或个人自身原因,未及时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核“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情况,当年部门预算批复后,各级税务机关应及时支付“三代”税款手续费。

4.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在年度内扣缴义务终止或代征关系终止的,应在终止后3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提交手续费申请资料,由税务机关办理手续费清算。

5.“三代”税款手续费当年预算不足部分,在下年预算中弥补;结转部分,留待下年继续使用;结余部分,按规定上缴财政。

6.各级税务机关应强化“三代”税款手续费预算绩效管理,科学设置绩效目标,完善绩效评价方法,提高绩效评价质量,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二)核算管理

1.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有关管理规定,及时、全面、完整核算“三代”税款手续费。

2.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部门决算编报和审核有关要求,真实、准确、全面、及时编报“三代”税款手续费决算,并做好决算审核相关工作。

(三)支付管理

1.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本通知规定支付“三代”税款手续费。

2.税务机关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委托代征协议规定履行代扣、代收、代征义务的,不得支付“三代”税款手续费。

3.税务机关之间委托代征税款,不得支付手续费。

(四)监督管理

1.税务、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三代”税款手续费管理中,存在违反本通知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三代”税款手续费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检查、审计,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3.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各级税务机关均不得从税款中直接提取手续费或办理退库,各级国库不得办理“三代”税款手续费退库。

本通知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同时废止。


网址: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24/c5214506/content.html


政策解读:


12.单一窗口货物申报 2023年09月13日版本


发布日期:2023年9月13日;

生效日期2023年9月13日;

根据海关总署业务部门要求,对货物申报系统进行更新优化:

1、调整进口报关单商品表体“生产日期”栏目的必填要求,当报关单商品表体“产品资质”栏目中许可证类别包含519证书时,该条报关单商品表体的“生产日期”栏目不可为空。

2、调整进口报关单商品表体“生产日期”栏目填写规则,具体规则如下:

1)生产日期为具体某一天的,只允许填报8位数字,格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如20230111。

2)生产日期为某个时间段的,两个生产日期之间用英文半角横线“-”分割,如20230111-20230310。

3)同一个519证书涉及多个生产日期的,生产日期间使用英文半角分号“;”分割,如20230111;20230310。

4)当前商品不同519证书间的生产日期使用英文半角斜杠“/”分割,如20230111/20230310。

5)若当前商品存在多个519证书,且每个519证书存在多个生产日期,同时涉及到时间段的,生产日期举例格式如下:20230111;20230113-20230310/20230222-20230312;20230412

3、进口报关单商品表体“生产日期”的个数要与表体“产品资质”栏目中的519证书个数保持一致。

4、进口报关单商品表体“产品资质”栏目中增加“生产日期”展示字段,该字段仅做展示不可修改。

5、进行进口报关单修改申请时,报关单商品表体“生产日期”栏目的修改要求同上。


网址:

https://www.singlewindow.cn/#/detail?breadNum=bc13&articleId=dec001202309130001


13.关于CQC-C010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电线电缆产品》 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年9月11日;

生效日期:2023年9月15日;

各相关单位: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英文缩写CQC)近期对CQC-C010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电线电缆产品》进行了修订,涉及产品小类:0104、0105,修订后的细则文件请见附件。

一、修订的主要内容

1、第4.2.1条款增加由认证委托人自行选择检测实验室的内容。

2、第4.3.3条款增加初始工厂检查实施“双随机”机制的内容。

3、第4.4条款产品一致性确认检验修改为:原则上,送原型式试验实验室进行产品一致性确认检验。

4、第5.2条款增加采信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结果的内容。

5、修改附件1电线电缆产品强制性认证型式样品要求,同时增加注4的要求。

6、修改附件2电线电缆产品强制性认证关键原材料一览表。

7、修改附件5电线电缆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GB/T5013标准部分、JB/T8735标准部分增加注(4)对于外部委托辐照加工的情况,老化前机械性能和热延伸试验确认检验频次应为逐批;删除GB/T12528标准部分。

二、实施要求

1.本次细则修订不涉及已颁发CCC认证证书的转换工作。

2.本细则自通知2023年9月15日起开始实施,如有疑问请与产品认证四部联系(010-83886556/6926/6856)。


网址:

https://www.cqc.com.cn/www/chinese/c/2023-09-11/560760.shtml


14.关于抑制电源电磁干扰用固定电容器安全认证(001007类别) 执行新版标准和实施规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年9月25日;

生效日期:2023年9月25日;

各相关单位:

GB/T 6346.14-2023《电子设备用固定电容器 第14部分:分规范 抑制电源电磁干扰用固定电容器》(以下简称“新版标准”)已于2023年3月17日发布,将于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并替代GB/T 6346.14-2015(以下简称“旧版标准”)。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英文缩写CQC)对涉及此标准的认证规则CQC11-471115-2016《抑制电源电磁干扰用固定电容器安全认证规则》进行了修订,涉及小类号001007。现将规则修订及实施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则主要修订内容

1、CQC11-471115-2023代替CQC11-471115-2016;

2、修改4.2.1认证依据标准,GB/T 6346.14-2015更新为GB/T 6346.14-2023。

二、执行新版标准要求:

1、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CQC将采用新版标准实施认证并出具新版标准认证证书。

2、对于已按旧版标准获证的产品,旧版标准认证证书持有人应及时向我机构提交转换新版标准认证证书的申请,并于标准实施日期后、第一次跟踪检查结束前,完成按新版标准的产品确认和证书换发工作(新旧版标准主要差异及试验要求见附件),所有旧版标准认证证书转换工作最迟应于2024年9月30日前完成;逾期未完成的,我中心将暂停旧版标准认证证书;2024年12月31日仍未完成转换的认证证书,我中心将撤销旧版标准认证证书。

3、对于2023年10月1日前已经出厂、投放市场并且不再生产的获证产品,无需进行证书转换。

4、各相关指定实验室应尽快向我中心报备所具备新版标准检测能力的情况,并应及时将通过新版标准实验室资质认定和认可的情况备案。

即日起,我中心产品认证一部开始受理新版标准的认证申请,企业可通过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官网www.cqc.com.cn)提交认证申请,具体事宜请与产品认证一部工程师联络:

联系人:

涛克(010-83886674)

许登(010-83886381)

张毅(010-83886589)


网址:

https://www.cqc.com.cn/www/chinese/c/2023-09-25/560789.shtml


15.关于更新风力发电机组用风轮叶片认证实施规则 030011类别)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10日;

生效日期:2023年10月5日;

各相关企业: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英文缩写CQC)近期对CQC34-461315-2015 《风力发电机组用风轮叶片认证实施规则》进行更新,涉及小类号:030011。具体信息如下:

一、规则主要修订内容:

1、增加IEC 61400-1-2019 和IEC 61400-22:2010;

2、将IECRE OD-501:2018替换为IECRE OD-501:2022 Ed 3.0。

二、实施要求

1、自2023年10月5日起,CQC将采用修订后的实施规则进行认证并出具认证证书。企业可以通过CQC网站提交认证申请,具体事宜请与CQC新能源产品认证部相关工程师联络。

联系人1:

李富 联系电话:010-83886033、15011334963

联系人2:

任伟 联系电话:010-83886370

2、本次修订不涉及已发证书的变更。


网址:

https://www.cqc.com.cn/www/chinese/c/2023-10-10/56082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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