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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 2023年6月,进出口贸易政策汇编!
发布日期:2023-07-18


进出口贸易数据


2023年6月份我国进出口总值5,000.2亿美元,与今年5月份比较环比减少0.3%,与去年6月份比较同比减少10.1%;出口方面,6月出口金额2,853.2亿美元,与今年5月份比较环比增加5.0%,与去年6月份比较同比减少12.4%;进口方面,6月进口金额2,147.0亿美元,与今年5月份比较环比减少1.3%,与去年6月份减少6.8%。货物贸易顺差为706.2亿美元,1至6月累计4,086.9亿美元。


2023年6月份我国机电产品进口5,645.8(出口11,636.2)亿元人民币,1至6月份累计机电产品进口2.9(出口6.6)万亿元人民币,与去年同比减少11.6(出口增长6.3)%;其中,6月份集成电路进口413.4(出口241.5)亿个,价值2,164.9(出口783.3)亿元人民币,1至6月份进口11,191.4(出口4,361.0)亿元人民币,与去年同比减少17.0(出口减少12.0)%。6月份医疗器械进口83.7(出口108.4)亿元人民币,1至6月份进口474.6(出口609.5)亿元人民币,与去年同比增长2.2(出口增长3.3)%。



1、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74号(关于实施中国—哥斯达黎加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6-26;

生效日期:2023-07-01;

2023年1月,中国与哥斯达黎加两国海关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海关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哥斯达黎加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决定自2023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互认安排》规定,中哥双方相互认可对方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简称“AEO”),为进口自对方AEO企业的货物提供通关便利。其中,哥斯达黎加海关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中国海关认可经哥斯达黎加海关AEO制度认证的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

二、中哥双方海关在进口货物通关时,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如下通关便利措施:适用较低的查验率;对需要实货检查的货物给予优先查验;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沟通处理AEO企业在通关中遇到的问题;在国际贸易中断并恢复后优先通关。

三、中国AEO企业向哥斯达黎加出口货物时,需要将AEO编码(AEOCN+在中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的10位企业编码,例如AEOCN1234567890)告知哥斯达黎加进口商,由其按照哥斯达黎加海关规定申报,哥斯达黎加海关确认中国海关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四、中国企业自哥斯达黎加AEO企业进口货物时,需要分别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栏目中的“境外发货人编码”一栏和水、空运货运舱单中的“发货人AEO企业编码”一栏填写哥斯达黎加AEO企业编码。填写方式为:“国别代码(CR)+AEO企业编码(12位数字)”,例如“CR123456789012”。中国海关确认哥斯达黎加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网址: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5124529/index.html



2、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7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6-28;

生效日期:2023-07-01;

为进一步规范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以下统称“两仓”)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5号发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第227号、第235号、第240号、第263号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3号发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27号、第235号、第240号、第243号、第263号修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布局要求

为促进两仓有序建设、健康发展,由各直属海关对两仓进行科学布局、规划总量、控制增量、优化存量,并对外发布。企业申请设立两仓的,应满足布局要求。

(一)因地制宜、科学规划。

结合地方经济发展规划,从有利于实施国家经济发展战略、有利于联通国内国际两个市场、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角度出发,支持管理规范、资信良好、信息化系统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现代物流企业建设两仓。

(二)按需设立,统筹兼顾。

统筹兼顾两仓发展现状及未来增量需求,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协调发展、错位布局,确保功能定位合理,助推国际物流链延伸和迭代发展,带动国内物流产业转型升级。

(三)有序推进,动态管理。

海关建立科学规范的动态管理机制,鼓励企业合理设立和注销两仓,避免资源浪费和同质竞争;对两仓利用率较低的区域不支持新设仓库,引导企业充分利用现有保税仓储资源。

二、规范运作

(一)除存储大宗商品、液体货物两仓外,两仓货物进出库应当向海关发送到货确认信息。仓库经营企业在两仓货物完成实际进出库24小时内,通过金关二期保税物流管理系统向海关报送到货确认核放单。超过24小时报送的,应主动向海关说明有关情况。海关认为有必要加强管理的,可要求存储大宗商品、液体货物的两仓经营企业按上述要求进行到货确认。

(二)保税仓库货物已经办结海关手续或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已经办结转进口手续的,收发货人应在办结相关手续之日起20日内提离仓库。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可以延期提离,延期后累计提离时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三)两仓申请注销的,仓库经营企业应当办结货物进口征税、复运出境、退仓、出仓离境或销毁等出库手续,并办结核注清单、业务申报表、出入库单、担保等单证手续。

三、设置规范

对于新申请设立两仓,按照《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设置规范》(详见附件,以下简称《设置规范》)进行建设。对于2023年7月1日前已设立的两仓,如存在与《设置规范》不符情形,应及时整改,并在2025年6月30日前整改完毕(期间仓库注册登记证书到期,经企业申请,符合除《设置规范》外其他延期规定的,先予以延期),逾期未完成的,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期。


网址: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5130705/index.html



3、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76号(关于调整小轿车、越野车进出口商品归类有关技术特性要求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6-28;

生效日期:2023-07-01;

根据国家标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1—2022,将于2023年7月1日实施,以下称“2022年新标准”),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2017年调整部分)》(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6号附件1)中,小轿车和越野车归类应满足的技术特性要求调整如下:

归入税则号列8703.2361项下的小轿车,应满足2022年新标准中“4.1.1轿车”项下“a)”“b)”、注1至注3的技术特性要求。

归入税则号列8703.2362项下的越野车,应满足2022年新标准中“4.1.3越野乘用车”项下“a)”“b)”“c)”“d)”、注1的技术特性要求。


网址: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5130724/index.html



4、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23号(关于对镓、锗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7-03;

生效日期:2023-08-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镓、锗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满足以下特性的物项,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一)镓相关物项。

1.金属镓(单质)(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110929010、8112929090、8112999000)。

2.氮化镓(包括但不限于晶片、粉末、碎料等形态)(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50001901、3818009001、3825690001)。

3.氧化镓(包括但不限于多晶、单晶、晶片、外延片、粉末、碎料等形态)(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25909001、3818009002、3825690002)。

4.磷化镓(包括但不限于多晶、单晶、晶片、外延片等形态)(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53904030、3818009003、3825690003)。

5.砷化镓(包括但不限于多晶、单晶、晶片、外延片、粉末、碎料等形态)(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53909026、3818009004、3825690004)。

6.铟镓砷(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53909028、3818009005、3825690005)。

7.硒化镓(包括但不限于多晶、单晶、晶片、外延片、粉末、碎料等形态)(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42909024、3818009006、3825690006)。

8.锑化镓(包括但不限于多晶、单晶、晶片、外延片、粉末、碎料等形态)(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53909029、3818009007、3825690007)。

(二)锗相关物项。

1.金属锗(单质,包括但不限于晶体、粉末、碎料等形态)(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112921010、8112921090、8112991000)。

2.区熔锗锭(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112921090)。

3.磷锗锌(包括但不限于晶体、粉末、碎料等形态)(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53904040、3818009008、3825690008)。

4.锗外延生长衬底(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112921090)。

5.二氧化锗(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25600002、3818009009、3825690009)。

6.四氯化锗(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27399001、3818009010、3825690010)。

二、出口经营者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出口许可手续,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填写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口合同、协议的原件或者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扫描件;

(二)拟出口物项的技术说明或者检测报告;

(三)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

(四)进口商和最终用户情况介绍;

(五)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三、商务部应当自收到出口申请文件之日起进行审查,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对国家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本公告所列物项的出口,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

四、经审查准予许可的,由商务部颁发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以下简称出口许可证件)。

五、出口许可证件申领和签发程序、特殊情况处理、文件资料保存年限等,依照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出口经营者应当向海关出具出口许可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并接受海关监管。海关凭商务部签发的出口许可证件办理验放手续。

七、出口经营者未经许可出口、超出许可范围出口或有其他违法情形的,由商务部或者海关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公告自2023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网址: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135006/index.html


政策解读:


作为第三代半导体材料之一的氮化镓,与优良半导体锗,都是重要的战略金属资源,在半导体材料、新能源等领域应用广泛,其中,镓更是被称为“半导体工业新粮食”。而我国也是镓、锗金属在全球范围内最大的生产、出口国。

公告称,满足以下特性的物项,未经许可,不得出口:第一是镓相关物项,包括金属镓、氮化镓、氧化镓、磷化镓、砷化镓、铟镓砷、硒化镓、锑化镓;第二是锗相关物项,包括金属锗、区熔锗锭、磷锗锌、锗外延生长衬底、二氧化锗、四氯化锗。

据公开资料,目前,我国金属镓的消费领域包括半导体和光电材料、太阳能电池、合金、医疗器械、磁性材料等,其中半导体行业已成为镓最大的消费领域,约占总消费量的80%。随着镓下游应用行业的快速发展,尤其是半导体行业和太阳能电池行业,未来金属镓需求也将稳步增长。

除镓外,锗也是优良半导体,可作高频率电流的检波和交流电的整流用。公开资料显示,锗具备多方面的特殊性质,在半导体、航空航天测控、核物理探测、光纤通讯、红外光学、太阳能电池、化学催化剂、生物医学等领域都有广泛而重要的应用,是一种重要的战略资源。在电子工业中,在合金预处理中,在光学工业上,还可以作为催化剂。

从国家产量来看,中国占全球镓产量的比重最高。截止2021年,中国在全球镓产量的占比已超过90%。有数据显示,在世界范围内,镓的储量约为27.93万吨,中国的储量最多达到19万吨,占据总量的72%,居世界第一,但产品多以初加工产品出口为主。



5、海关总署关于《海关总署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6-29;

生效日期:2023-06-29;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持续释放外贸“稳规模、优结构”政策红利,海关总署起草了《海关总署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为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的规定,现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登录海关总署网站(网址:http://www.customs.gov.cn),进入“首页 > 互动交流 > 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二、电子邮件:yangxiaotong@customs.gov.cn。

三、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海关总署稽查司,邮政编码为:100730,信封表面请注明“关于《海关总署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建议”。

有关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7月29日。


网址: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452/302329/zjz/5128347/index.html


政策解读:

修订内容主要围绕三点:

一是进一步扩大主动披露适用范围。

二是进一步放宽主动披露时限要求。

三是进一步放宽“同一”违反海关规定行为再次向海关主动披露的条件。




6、国务院印发《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


发布日期:2023-06-30;

生效日期:2023-06-30;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率先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等具备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相关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

《若干措施》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的改革开放综合试验平台作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深化重点领域改革,积极推动制度创新,为更高水平开放探索路径、积累经验。

《若干措施》聚焦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商务人员临时入境、数字贸易、营商环境、风险防控等6个方面,提出具体试点措施和风险防控举措。

一是推动货物贸易创新发展。包括开展重点行业再制造产品进口试点、对暂时出境修理后复运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的航空器和船舶免征关税、特定货物临时入境暂不缴纳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预裁定有效期届满前从速对展期申请作出决定、对进口信息技术设备产品符合的相关标准实施供方自我声明等措施。

二是推进服务贸易自由便利。包括按照内外一致原则金融管理部门于120天内就金融机构申请开展相关金融服务作出决定、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开展与中资金融机构同类的新金融服务、相关企业和个人可依法跨境购买一定种类的境外金融服务、建立健全境外专业人员能力评价评估工作程序等措施。

三是便利商务人员临时入境。包括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内部调动专家的随行配偶和家属享有与该专家相同的入境和临时停留期限、放宽相关外国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随行配偶和家属入境和临时停留期限等措施。

四是促进数字贸易健康发展。包括健全完善线上商业活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转让或获取大众市场软件源代码作为进口销售的条件等措施。

五是加大优化营商环境力度。包括政府采购、知识产权、竞争政策、环境保护等领域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措施。

六是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制度。包括建立健全重大风险识别及系统性风险防范制度、健全安全评估机制、强化风险防范化解、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等措施。


网址: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xwfb/xwrcxw/202306/20230603419304.shtml


政策解读:

《若干措施》明确,试点地区应允许真实合规的、与外国投资者投资相关的所有转移可自由汇入、汇出且无迟延。此类转移包括:资本出资;利润、股息、利息、资本收益、特许权使用费、管理费、技术指导费和其他费用;全部或部分出售投资所得、全部或部分清算投资所得;根据包括贷款协议在内的合同所支付的款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赔偿;因争议解决产生的款项。

为了推动货物贸易创新发展,《若干措施》提出,支持试点地区开展重点行业再制造产品进口试点。相关进口产品不适用我国禁止或限制旧品进口的相关措施,但应符合国家对同等新品的全部适用技术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质量特性、安全环保性能等方面)和再制造产品有关规定,并在显著位置标注“再制造产品”字样。

《若干措施》明确,允许试点地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内部调动专家的随行配偶和家属享有与该专家相同的入境和临时停留期限。对拟在试点地区筹建分公司或子公司的外国企业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其临时入境停留有效期放宽至2年,且允许随行配偶和家属享有与其相同的入境和临时停留期限。

《若干措施》提出,在促进数字贸易健康发展方面,对于进口、分销、销售或使用大众市场软件(不包括用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软件)及含有该软件产品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转让或获取企业、个人所拥有的相关软件源代码作为条件要求。支持试点地区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禁止对线上商业活动消费者造成损害或潜在损害的诈骗和商业欺诈行为。

《若干措施》还要求,试点地区应建立健全重大风险识别及系统性风险防范制度,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评估,强化对各类风险的分析研判,加强安全风险排查、动态监测和实时预警。

此外,健全安全评估机制,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及时跟进试点进展,结合外部环境变化和国际局势走势,对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分析评估,根据风险程度,分别采取调整、暂缓或终止等处置措施,不断优化试点实施举措。



7、认监委2023年第10号公告《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电子产品及安全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6-28;

生效日期:2023-06-28;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1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部分电子电器产品不再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2022年第34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锂离子电池等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10号)对电子产品及安全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的调整优化结果,国家认监委制定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电子产品及安全附件》(CNCA-C09-01:2023)(见附件,以下称新版规则)。现将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新版规则自2023年8月1日起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音视频设备》(CNCA-C08-0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信息技术设备》(CNCA-C09-0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电信终端设备》(CNCA-C16-01:2014)同时废止。

二、相关指定认证机构应当依据新版规则和强制性产品认证通用实施规则要求,制定对应的认证实施细则,向国家认监委备案后方可按照新版规则实施认证并颁发认证证书。

三、此前已经颁发的有效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可继续使用,认证证书转换工作采取到期换证、产品变更、标准换版等自然过渡的方式完成。


网址:

https://www.cnca.gov.cn/zwxx/gg/2023/art/2023/art_6d451c4883ca4251b56097b04e06e108.html



8、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82号(关于中国与新西兰原产地电子联网升级有关事宜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7-04;

生效日期:2023-07-05;

为进一步便利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货物合规通关,自2023年7月5日起,“中国—新西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升级功能上线运行,全面实现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新自贸协定》)项下新西兰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和原产地声明(以下统称“原产地证明”)电子数据传输。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进口人)在货物进口时凭新西兰签发的原产地证明申请享受RCEP或者《中新自贸协定》协定税率的,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规定选择“通关无纸化”方式申报时,无需通过“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填报原产地证明电子数据和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也无需以电子方式上传原产地证明。

对于系统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明电子信息的,自2023年7月5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进口人可以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的有关规定,通过“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录入原产地证明电子信息和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并以电子方式上传原产地证明;自2024年1月1日起,进口人应当按规定申请办理相应税款担保手续。

二、进口人选择“有纸报关”方式申报的,在申报进口时应当提交原产地证明纸质文件。

三、出口申报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规定办理。

本公告自2023年7月5日起实施。自本公告实施之日起,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84号废止。


网址: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137436/index.html



9、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6-19;

为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促进汽车消费,现就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

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新能源汽车技术进步、标准体系发展和车型变化情况制定。

新能源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新能源汽车。

二、销售方销售“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时,不含动力电池的新能源汽车与动力电池分别核算销售额并分别开具发票的,依据购车人购置不含动力电池的新能源汽车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载明的不含税价作为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

“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应当满足换电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且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能够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为用户提供换电服务。

三、为加强和规范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通过发布《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对享受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实施管理。《目录》发布后,购置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可按规定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

对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以下简称汽车企业)在上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以下简称车辆电子信息)时,在“是否符合减免车辆购置税条件”字段标注“是”(即减免税标识);对已列入《目录》的“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还应在“是否为‘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字段标注“是”(即换电模式标识)。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汽车企业上传的车辆电子信息中的减免税标识和换电模式标识进行校验,并将通过校验的信息传送至税务总局。税务机关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校验后的减免税标识、换电模式标识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办理车辆购置税减免税手续。

四、汽车企业应当保证车辆电子信息与车辆产品相一致,销售方应当如实开具发票,对因提供虚假信息或资料造成车辆购置税税款流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予以处理。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71/c5205526/content.html


政策解读:

公告提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免征车辆购置税,即前两年继续免征;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即后两年减半征收。同时,对新能源乘用车减免车辆购置税设定减免限额。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乘用车,设定3万元的减免税限额;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享受减半征收的新能源乘用车,设定1.5万元的减免税限额。

本次政策重点支持和鼓励大众消费。初步估算,实施延长政策,2024年—2027年减免车辆购置税规模总额将达到5200亿元。通过动态提高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技术门槛,并相应改进目录管理措施,能更好发挥税收的激励作用,支持新能源汽车高质量发展。




10、巴基斯坦取消进口限制以满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要求


发布日期:2023-06-24

巴基斯坦国家银行6月24日发布通知,取消该国对食品、能源、工农业等行业的所有进口限制,以满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恢复贷款的要求。联邦政府已经允许银行为所有进口产品提供汇款服务。

此外,巴基斯坦将修改其下一财政年度的预算,以安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税收的担忧。巴基斯坦财政部长伊沙克-达尔(Ishaq Dar)周六在议会说,经过连续三天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讨论,该国计划引入新的税收,将收入提高2150亿卢比(约合7.5亿美元),达到9.4万亿卢比。



网址: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69596878545665619&wfr=spider&for=pc


政策解读:

巴基斯坦国家银行6月24日发布通知,取消该国对食品、能源、工农业等行业的所有进口限制,以满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恢复贷款的要求。同时,巴基斯坦还撤销了对各种产品进口要求事先许可的指令。联邦政府已经允许银行为所有进口产品提供汇款服务。

目前,中国是巴基斯坦第一大进口来源地和第二大出口目的地。不过,巴基斯坦国内通胀高企、经济陷入困境,目前外汇储备仅够满足4周进口,与之有贸易往来的外贸企业,应注意贸易风险把控,尤其是收付款风险。




11、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实施《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有关情况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6-19;

生效日期:2023-06-19;

2023年3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公布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做好规章的实施衔接工作,减少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包装浪费,现针对净含量小于1g的商品,在原实施日期基础上给予12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截止前生产或者进口的商品,可以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网址: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fgs/art/2023/art_5b4a4de8487d4e1b8e07e0ffeb26f75e.html



12、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更新货物申报 2023年06月20日版本


发布日期:2023-06-20;

根据海关总署业务部门要求,对实施贸易救济措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进口商品申报功能优化,具体如下:

1. 随附单据增加“00000017-出口证明信”类别。

2. 对涉贸易救济措施商品,在申报要素界面增加按公告要求填写提示。

3. 对涉及价格承诺协议的贸易救济措施商品,增加“是否符合价格承诺”栏目填写规则录入提示。

4. 对涉及价格承诺协议的自动计税贸易救济措施商品,增加上传“出口证明信”附件的提示。

5. 对涉贸易救济措施商品,增加上传“原产地证明”附件的提示。


网址:

https://www.singlewindow.cn/#/detail?breadNum=bc13&articleId=dec001202306200001


政策解读:

此次优化主要体现在随附单据增加了00000017-出口证明信”类别,另外,如果涉反商品填制错误,会有漏征税款导致受到海关行政处罚的风险,因此此次单一窗口又增加了对实施贸易救济措施的进口商品规范申报填写规则的录入提示。



13、海关商品编码调整(2023年7月1日生效)


生效日期:2023-07-01;

本次调整涉及的HS编码

新增编码:

根据国家药监局 公安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2023年第43号 )文件(见文末所附公告),新增4个海关商品编码,均涉及海关监管条件“I:麻醉药品精神药物进(出)口准许证”:

2933790051吡仑帕奈

2933990096依他佐辛

2934999094奥赛利定、苏沃雷生

3004909042曲马多复方制剂(已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包装)

合并编码:

另外,将8531809010飞机用频闪灯、警告组件”、“8531809090其他电气音响或视觉信号装置(可燃气体报警器)”合并为“8531809000其他电气音响或视觉信号装置”。

修改编码:监管条件变更

3004490093盐酸羟考酮缓释片(已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包装)的海关监管条件由原“Q:进口药品通关单”调整为“I:麻醉药品精神药物进(出)口准许证”;

2844439040钇[[][[]][[][[]]][[][[]][[][[]]]]90]微球注射液(抗癌药)的海关监管条件代码由“无”调整为“2: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


网址:

https://mp.weixin.qq.com/s/2pBR_gNU48kp9mSVuWCZ2w



14、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6-28;

生效日期:2023-07-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完善公平竞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等重要部署,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等有关要求,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清理范围

此次清理的范围是国务院各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在2022年12月31日前制定,现行有效的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其他政策措施包括不属于规章、规范性文件,但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等。重点清理妨碍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主要包括:

(一)妨碍市场准入和退出。包括但不限于:

1. 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如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要求企业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对企业跨区域经营或者迁出设置障碍;违法设定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

2. 违法设置特许经营权或者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 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如违法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零部件、原产地、供应商等。

4. 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事前备案程序或者窗口指导等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程序,如以备案、年检、认定、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障碍;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在政务服务前要求企业自行检测、检验、认证、鉴定、公证以及提供证明,搞变相审批、有偿服务等。

5. 在市场化投资经营领域,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二)妨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包括但不限于:

1. 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如歧视外地企业和外资企业、实行地方保护的各类优惠政策等。

2. 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如商品和服务技术要求、检验标准不统一,在本地和外地之间设置壁垒等。

3. 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如违法限定供应商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以排斥、限制经营者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等。

4. 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 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如对外地企业设定明显高于本地经营者的资质要求、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评审标准等。

(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包括但不限于:

1. 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如违法给予税收优惠、通过违法转换经营者组织形式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等。

2. 违法违规安排财政支出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 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 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5. 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招商引资恶性竞争行为。

(四)影响生产经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 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2. 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 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 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对于2019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已经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市监反垄断〔2019〕245号)要求进行清理的,可不再重复清理。

二、强化主体责任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按照“谁制定、谁清理”原则组织开展清理工作,并加强监督指导,确保“应清尽清”。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或者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实施部门或者牵头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把握阶段安排

(一)工作准备阶段:2023年6月上中旬。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的决策部署,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完成任务的时间表、路线图,为清理工作顺利开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梳理排查阶段:2023年6月中下旬—8月。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根据清理的标准和重点,对本部门、本地区制定的政策措施逐项开展排查,梳理需要清理废除的政策措施清单。

(三)修订废除阶段:2023年9月—10月。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对梳理的政策措施形成处理结论,并按程序启动废除或修订。政策措施的主要内容与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要求相抵触的,要按相关程序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与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要求相抵触的,要按相关程序予以修订。

部分政策措施虽然存在妨碍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形,但符合《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例外规定的,可以继续保留实施,但应当明确具体实施期限,并在清理结果中予以说明。

对于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或者短期内无法完成废除修订的政策措施,应当设置合理的过渡期,在清理结果中予以说明,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总结报送阶段:2023年11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送清理结果。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将本级政府及所属部门的清理结果报送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应当于2023年11月底前,将本地区、本部门清理工作总结,以及《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政策措施清理情况统计表》报送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将上述清理情况汇总后及时上报国务院,并抄送国务院各相关部门。

涉密政策措施清理情况按有关保密规定办理。

四、抓好组织实施

(一)层层压实责任。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要深刻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发挥公平竞争审查机构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作用,加强工作协作,推进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对清理工作不及时、不到位的进行纠正,确保按照时限推进清理工作。各地区、各部门正在按照其他部署开展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要与此次清理工作做好统筹衔接。

(二)强化社会监督。坚持自我清理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开门清理,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对清理工作的意见,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形成政府部门主导、社会有序参与的清理工作局面。

(三)大力宣传倡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传播渠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和进展成效,为清理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四)健全长效机制。要以清理工作为契机,对各地区、各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开展情况和落实成效进行摸底,进一步健全重大政策措施会审、第三方评估等工作机制,推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


网址:

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fldj/art/2023/art_6e48555bf6e04079bbabe2c358867cdf.html


政策解读:

此次清理范围涵盖国务院各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2022年12月31日前制定、现行有效的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重点清理妨碍市场准入和退出、妨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等妨碍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清理工作按照“谁起草、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和分级清理的原则,政策措施的主要内容与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要求相抵触的,要按相关程序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与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要求相抵触的,要按相关程序予以修订,确保“应清尽清”。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切实抓好专项清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坚决破除影响各类经营主体公平竞争、妨碍商品要素资源畅通流动障碍和隐性壁垒,积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推动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促进经济持续回升向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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