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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 2023年5月,进出口贸易政策汇编!
发布日期:2023-06-13


2023年5月进出口贸易数据


2023年5月份我国进出口总值5011.9亿美元,与今年4月份比较环比增长0.1%,与去年5月份比较同比减少6.2%;出口方面,5月出口金额2835.0亿美元,与今年4月份比较环比减少4.0%,与去年5月份比较同比减少7.5%;进口方面,5月进口金额2176.9亿美元,与今年4月份比较环比增长6.1%,与去年5月份减少4.5%。货物贸易顺差为658.1亿美元,1至5月累计3594.8亿美元。

2023年5月份我国机电产品进口4952.3(出口11289.9)亿元人民币,1至5月份累计机电产品进口2.4(出口5.5)万亿元人民币,与去年同比减少13.0(出口增长9.5)%;其中,5月份集成电路进口396.4(出口213.0)亿个,价值1811.7(出口675.9)亿元人民币,1至5月份进口9050.1(出口3604.1)亿元人民币,与去年同比减少18.4(出口减少10.9)%。5月份医疗器械进口84.6(出口103.0)亿元人民币,1至5月份进口390.9(出口506.1)亿元人民币,与去年同比增长6.1(出口增长5.8)%。


1、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九批)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5-04

【生效日期】2023-05-04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0号)相关规定,现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九批,附设《免申请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车辆名称清单》)予以发布。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71/c5195775/content.html


政策解读:

一是车辆生产企业、进口车辆经销商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按要求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管理系统”提交申请材料;二是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装备中心)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三是装备中心按照《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技术要求》(以下简称《技术要求》)依规开展技术审查;四是装备中心将通过审查的车型提交后,由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目录》。

为减轻企业负担、简化操作流程,在本批《目录》中附设了《免申请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车辆名称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凡是列入《清单》的专用车辆,申请人无需再申请列入《目录》,可直接在上传车辆电子信息时标注免税标识。

本批《目录》为2023年第二次发布,累计为第九批,共涉及168家企业的413个车型。本批《清单》新增2款车辆,分别是清洗车、扫路车,包括本批《目录》附设的《清单》在内,《清单》共涵盖了71款车辆。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5-06

【生效日期】2023-06-01

为进一步规范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完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便利银行、申报主体更准确地理解和执行申报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形成了《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

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汇发〔2019〕25号)同时废止。


网址:

http://www.safe.gov.cn/safe/2023/0506/22669.html


政策解读:

2023版指引根据先前发布的《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内容,实际业务开展情况,对原指引中申报原则、现货交易申报、集中收付申报、QFLP/QDLP、债券通、熊猫债、理财通、A股减持申报、网络购物申报等描述进行了修订。

间接申报的范围包括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以及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收付款。其中,除经常项目管理和资本项目管理有明确要求外,境内居民个人和机构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暂不申报。

调整货物贸易相关涉外收付款的申报要求:完善海关统计贸易方式及代码中一般贸易的名称表述;将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中原“未纳入海关统计的网络购物”修改为“网络购物”,对应海关代码中新增9710、9810;为完整统计“网络购物”数据,海关统计贸易方式代码为1210、1239、9610、9710和9810,以及通过境内外电商平台购买或销售并经由第三方支付机构收付货款的未报关货物贸易,均应申报在“122030-网络购物”项下,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跨境电商境外平台+平台名称”或“跨境电商境内平台+平台名称”字样。是否为境内平台或境外平台应根据跨境电商平台所对应实体企业的注册地确定。



3、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二〇二三年第1号《商务领域经营者使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05-10

【生效日期】2023-06-20

《商务领域经营者使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月31日商务部第4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同意,现予公布,自2023年6月20日起施行。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扎实推进商务领域塑料污染治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联合制定并于近日发布《商务领域经营者使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网址:

http://tfs.mofcom.gov.cn/article/ba/bh/202305/20230503410088.shtml


政策解读:

《管理办法》提出,国家推行绿色发展方式,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鼓励减少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科学稳妥推广应用替代产品,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塑料污染治理。商品零售、电子商务、餐饮、住宿、展览等商务领域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

《管理办法》明确,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含外卖平台)企业和外卖企业应当遵循真实、完整的原则,定期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况。同时,鼓励各报告主体主动报告替代产品使用、回收情况。

《管理办法》要求,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商务领域经营者执行国家禁止、限制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规定及一次性塑料制品报告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4、中国与厄瓜多尔正式签署自由贸易协定


【发布日期】2023-05-11

【生效日期】2023-05-11

2023年5月11日,商务部部长王文涛与厄瓜多尔生产、外贸、投资和渔业部部长普拉多分别代表本国政府,通过视频方式正式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

商签中国—厄瓜多尔自贸协定是两国领导人达成的重要共识。谈判于2022年2月启动,经过1年的高效磋商,2023年2月宣布结束。中厄双方通过自贸协定将实现高水平相互开放,为企业创造更加优惠、便利、透明、稳定的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两国贸易投资合作潜力,推动中厄经贸合作全方位提质升级,促进双边贸易持续、稳定、多元化发展,不断增进两国人民和企业福祉。

协定签署后,双方将分别履行各自国内程序,推动协定早日生效实施。


网址:

http://fta.mofcom.gov.cn/article/chinaecuador/chinaecuadornews/202305/53914_1.html


政策解读:

中厄自贸协定是中国对外签署的第20个自贸协定,厄瓜多尔成为中国第27个自贸伙伴,也是继智利、秘鲁、哥斯达黎加之后中国在拉美地区的第4个自贸伙伴。2022年,中厄双边贸易额达131亿美元,同比增长19.7%,连续两年增幅超过两位数。中国是厄瓜多尔第二大贸易伙伴。厄瓜多尔是中国在拉美地区重要的经贸伙伴和农渔能矿产品进口来源地,也是共建“一带一路”的重要合作伙伴。中厄自贸协定的签署是落实党的二十大提出的“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具体举措,是扩大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的最新实践。



5、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49号(关于实施内地-澳门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


【发布日期】2023-05-11

【生效日期】2023-06-01

2023年2月,海关总署与澳门海关正式签署了《海关总署和澳门海关关于内地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澳门海关认可经济营运商计划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决定自2023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互认安排》规定,内地与澳门海关双方相互认可对方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简称“AEO”),为进口自对方AEO企业的货物提供通关便利。其中,内地海关认可澳门海关A级认可经济营运商为互认的AEO企业,澳门海关认可内地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

二、内地与澳门双方海关在进口货物通关时,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如下通关便利措施:适用较低的进口货物查验率;对需要实货检查的货物给予优先查验;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沟通处理AEO企业在通关中遇到的问题;在进出口贸易中断并恢复后优先通关。

三、内地AEO企业向澳门出口货物时,需要将AEO编码(AEOCN+在内地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的10位企业编码,例如AEOCN1234567890)告知澳门进口商,由其按照澳门海关规定申报,澳门海关确认内地海关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四、内地企业自澳门AEO企业进口货物时,需要分别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栏目中的“境外发货人编码”一栏和水、空运货运舱单中的“发货人AEO编码”一栏填写澳门AEO企业编码。填写方式为:“地区代码(MO)+9位数字”,例如“MO123456789”。内地海关确认澳门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网址: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5034150/index.html


政策解读:

这是继菲律宾、哥斯达黎加后,今年中国海关总署签署的第3份AEO互认协议,互认的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地区)已增加至35个,协议签署数量和互认国家(地区)数量稳居世界首位。

内地与澳门海关实施AEO互认后,双方AEO企业货物可享受较低查验率、优先查验、指定联络员服务、优先通关等4项互认便利措施,帮助AEO企业大大压缩货物通关时间,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港口、保险、物流等贸易成本,进一步促进内地与澳门贸易便利化。



6、“单一窗口”新增九项海关行政审批服务


【发布日期】2023-05-12

【生效日期】2023-05-12

为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进一步便利企业,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新增九项海关行政审批服务。企业可以通过“全部应用-标准版应用行政申批”,选择需要办理的业务事项。

九项海关行政审批服务:

1.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

2.保税仓库设立审批;

3.免税商店经营许可;

4.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企业注册;

5.进出境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单位核准;

6.国境口岸卫生许可;

7.出境特定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

8、过境动物、进境特定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

9、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审批


网址:

https://mp.weixin.qq.com/s/SVBKR6oxRe509knXU060-w



7、中国海警局制定出台《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发布日期】2023-05-15

【生效日期】2023-06-15

为深入贯彻落实《海警法》,保证海警机构依法履行刑事侦查权,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效率,2023年5月15日,中国海警局发布第1号令,公布《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这是中国海警局根据《海警法》授权,制定出台的首部关于海上维权执法工作的规章。程序规定自2023年6月15日起施行。


网址:

https://www.ccg.gov.cn/2023/xxgk_0515/2259.html


政策解读:

程序规定共12章345条,重点规定了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的主要任务和基本原则、管辖分工、回避制度、证据规则、刑事强制措施适用、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受案、立案、撤案、刑事侦查手段使用、特别程序以及办案协作等内容。

程序规定明确海上刑事案件管辖及管辖权冲突的协调解决,明确回避的适用条件、程序及救济措施,明确海警机构保障辩护律师依法执业的原则和要求,规定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会见、通信的程序,维护辩护律师依法参与刑事诉讼相关合法权利,明确海警机构收集调取证据的程序和要求,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程序规定明确海警机构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条件及要求,明确受案、立案、撤案环节的审查、审批程序和要求及救济渠道,明确海警机构侦查取证的工作原则、一般要求、救济渠道和监督。



8、海关总署令第26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发布日期】2023-05-15

【生效日期】2023-07-01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支持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高质量发展,完善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有关要求,海关总署决定对海关总署令第10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9号《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等3部规章进行修改。


网址: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043425/index.html



9、欧盟关税将重大改革,150欧小商品免税条款取消


【发布日期】2023-05-17

近日,欧盟委员会官方发布提案,提议对其海关框架进行全面改革,将引入以数据为驱动的系统,从而为贸易商简化程序。这标志着欧盟关税同盟启动自1968年成立以来的最雄心勃勃、最全面改革。在目前的关税体系中,消费者和承运商实际上背负了关税的主体责任,改革后这部分责任将由电商平台主要来承担。平台将负责确保商品在购买时已经支付关税和增值税,而不是让消费者在收到包裹时再额外支付费用或提交文件。

欧盟计划移除目前150欧元以下进口货物免税的政策。欧盟表示,目前进入欧盟的包裹中,大约有65%的订单存在故意低估价值,从而受益于这项政策。欧盟预计,这套全新且为电子商务量身定做的系统,每年能为海关带来10亿欧元的额外收入。同时,随着报税流程的智能化,低价值商品的关税计算,也能从数千种可能的关税类别中降低至4种,使得计算小包裹的关税变得更加容易,这也有利于电商平台和海关妥善管理每年进口欧盟的10亿笔电商交易。

此外,欧盟将新设一个关税总署,负责监管欧盟海关数据中心,这也将是新系统的核心。随之时间推移,这个新数据中心将取代各成员国现有的海关IT基础设施,预计每年能节约20亿欧元的成本。对于企业而言,好处是只需要和这一个平台打交道,而且只需要为多批货物提交一次信息即可。在某些业务流程和供应链完全透明的情况下,“受信任的贸易商”能够在没有任何海关主动干预的情况下实现将商品输入欧盟。根据欧盟提出的时间表,欧盟海关数据中心将在2028年前上线,届时电商货物进口将通过这一平台受理;2032年后,其他贸易商在自愿的情况下也能开始使用这一平台。


网址:

https://ireland.representation.ec.europa.eu/news-and-events/news/eu-customs-reform-data-driven-vision-simpler-smarter-and-safer-customs-union-2023-05-17_en



10、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实施汽车国六排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5-17

【生效日期】2023-07-01

为执行《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8352.6—2016)和《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7691—2018)相关要求,落实助企纾困、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相关政策,现就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6b阶段和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6b阶段(以下合并简称国六排放标准6b阶段)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7月1日起,全国范围全面实施国六排放标准6b阶段,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国六排放标准6b阶段的汽车。生产日期以机动车合格证的车辆制造日期为准,且合格证电子信息应于2023年7月1日0时前完成上传;进口日期以货物进口证明书签注运抵日期为准;销售日期以机动车销售发票日期为准。

二、针对部分实际行驶污染物排放试验(即RDE试验)报告结果为“仅监测”等轻型汽车国六b车型,给予半年销售过渡期,允许销售至2023年12月31日。

三、汽车生产、进口企业作为环保生产一致性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在车辆出厂或入境前公开车型排放检验信息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确保实际生产、进口的车辆符合要求。相关认证机构应依据国六排放标准6b阶段颁发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网址:

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rzjgs/art/2023/art_e52a7ca60947401aa5741f6f5bbc077c.html


政策解读:

对轻型汽车来讲,国六b阶段和国六a阶段相比,主要变化为:增加实际道路试验循环测试(RDE)限值要求,国六a阶段中RDE(实际行驶污染物排放测试)仅监测并报告结果,而国六b中RDE测试结果需满足标准限值要求;另外国六b的排放限值较国六a更加严格,一氧化碳、非甲烷烃、氮氧化物及其PM细颗粒物等排放标准限值较国6a降低了30%-50%左右。

对于重型车来讲,国六b和国六a阶段相比,主要变化为国六b增加了:一、PEMS测试PN限值的要求;二、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数据发送要求;三、高海拔排放要求;四、PEMS测试载荷范围从50%-100%放宽到10%-100%。



11、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持续优化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


【发布日期】2023-05-19

【生效日期】2023-05-19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增强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联动效应,更好支持总部经济发展,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北京、广东、深圳开展试点,优化升级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

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优化整合现有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相关政策要求,惠及更多企业;二是增大企业跨境资金运营自由度,允许跨国公司根据宏观审慎原则自行决定外债和境外放款的归集比例;三是支持跨国公司以人民币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四是简化备案流程及资金使用相关材料审核。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持续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开放,进一步提升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水平,不断优化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相关政策,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网址:

http://www.safe.gov.cn/safe/2023/0519/22728.html



12、日本将从7月23日起对23种半导体制造设备实施出口管制


【发布日期】2023-05-23

【生效日期】2023-07-23

日本经济产业省(经产相)5月23日公布了《关于根据出口贸易管理令附表第一及外汇令附表的规定修改部分规定货物或技术的省令等的修改概要》的文件。根据外汇及外国贸易法(外汇法)对货物等省令进行了修改,正式决定将至今为止要求公开评论的尖端半导体制造装置等23个品种添加到出口管理的限制对象中。经过两个月的周知期,将于2023年7月23日施行。


网址:

https://www.meti.go.jp/press/2023/05/20230522001/20230522001.html


政策解读:

日本经济产业省发布的清单涉及清洗、成膜、热处理、曝光、蚀刻、检查等23个种类,包括极紫外(EUV)相关产品的制造设备和三维堆叠存储器的蚀刻设备等。虽然中国和其他特定国家和地区未被明确列为受监管对象,但新增的23个项目将需要单独许可证(即出口至任何国家地区均需要单独获得许可),这给对中国和其他国家的出口带来了实际困难。

中国是日本半导体设备出口的最大市场,新规实施后带来的中日摩擦和业务萎缩趋势也有可能在贸易管制范围之外的商业领域扩大。而且,在新规则实施后,将导致经济的条块化日益明显,企业将被迫重新调整战略,分裂的成本成为增长负担这一隐忧也将加剧。

我国相关企业需对其进行必要的合规准备:

1. 全面梳理摸排采购物项

企业应当对采购物项进行全面梳理, 筛查采购自日本的半导体设备是否被列入《新规》新增的管制物项清单, 及时与供应商进行沟通, 以确认《新规》带来的影响, 并就不同物项对供应链稳定性产生的影响进行分类。即使不涉及半导体设备采购, 下游企业亦应对上游供应商供货的稳定性进行充分判断。

2. 制定采购风险预案

为减少采购物项断供带来的风险, 企业应基于自身经营现状就被列入《新规》的受管制物项采取应对措施, 具体包括:

(1) 在《新规》生效前, 调整物项采购范围和采购数量, 提前对可能受到管制的物项进行采购, 在《新规》生效的一段时间内减轻供货短缺带来的影响;

(2) 对可能受到管制的物项, 根据不同的许可证类型, 提前准备完备的许可证申请材料, 在《新规》生效后, 尽可能缩短许可证审查时间;

(3) 拟定受管制物项替代性采购方案, 在全球范围内寻求其他设备供应商。

3. 建设出口管制合规体系

建设出口管制合规体系是企业有效应对出口管制风险的必要手段。出口管制合规体系的内容包括对采购物项、技术、软件的梳理, 对交易地区和交易相对方风险程度的判断, 以及对生产、销售物项的管制要求的清晰界定。合规体系建设后, 企业可以对不同类型的出口管制风险迅速进行研判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13、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53号(关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对菲律宾实施有关事宜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5-24

【生效日期】2023-06-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5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有关规定,《协定》将于2023年6月2日起对菲律宾生效实施。《办法》第二条所述的成员方增加菲律宾,《办法》第十四条所述的《特别货物清单》增加《出口至菲律宾特别货物清单》。


网址: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048288/index.html


政策解读:

菲律宾人口超过1亿,是东盟人口第二大国。RCEP生效将助力中菲两国的贸易创造效应、投资增加效应和就业增长效应的发挥,双边贸易和双向投资规模将有较大提升,在全球价值链上的协作有望更加紧密。具体来看,双方在农业、制造业和服务业等多个领域都将有更多合作潜力有待挖掘,特别是在基础设施、旅游业、农业、教育培训以及工业设计等菲律宾特色行业将迎来更多新的合作机遇和增长点。

RCEP现有15个成员国,从人口数量、经济体量、贸易总额三方面看,均占全球总量的约30%。根据协定规定,RCEP将于6月2日起对菲律宾生效,这标志着RCEP将对15个成员国全面生效,并相互实施关税减让,协定进入全面实施新阶段。RCEP的全面生效将有助于扩大中国与RCEP成员国间的贸易投资规模,不仅有助于满足中国国内消费扩大升级的需要,也将巩固和强化区域产业链供应链,推动全球经济长期繁荣发展。RCEP区域将成为全球规模最大、增长潜力最大的市场,成长为引领全球经济增长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火车头。



1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布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十一次排除延期清单


【发布日期】2023-05-30

【生效日期】2023-06-01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九次排除延期清单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2年第10号),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九次排除延期清单将于2023年5月31日到期。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按程序决定,对相关商品延长排除期限。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附件所列商品,继续不加征我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


网址:

http://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2305/t20230530_3887764.htm



15、海关商品编码变更(2023年5月31日生效)


【发布日期】2023-05-31

【生效日期】2023-05-31

2023年5月31日中国海关更新3个商品编码共19项相关信息。

本次调整涉及的HS编码

★ 3707909000

其中3707909000于2023年5月31日凌晨将所有CIQ移除。

在当日下午再次调整,调整内容是将HS编码3707909000拆分为:

①3707909010 光刻胶(以后光刻胶具体列名了,类似之前的医用口罩一样)

②3707909090 其他摄影用化学制剂,拆分后的编码对应CIQ代码也已同步更新。

★ 0306169000

★ 0306163000


网址:

https://mp.weixin.qq.com/s/7rWN_GqApIlq6E-mBSziYg



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适用中国与保加利亚等国双边税收协定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5-31

截至2023年4月30日,根据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完成《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生效适用程序情况,《公约》适用我国签署的税收协定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墨西哥合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非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公约》对上述税收协定开始适用的时间,根据《公约》第三十五条(开始适用)的规定确定。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205156/content.html


政策解读:

2022年8月,我局发布《关于〈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对我国生效并对部分税收协定开始适用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6号),就《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对我国生效,并首批适用于我国签署的47个税收协定等情况予以公告。

此后,陆续有其他国家完成《公约》生效适用程序。截至2023年4月30日,《公约》适用我国签署的税收协定增加6个,开始适用的时间根据《公约》第三十五条(开始适用)的规定确定。未来,随着更多的国家和地区签署《公约》并完成生效适用程序,《公约》适用我国签署的税收协定范围将进一步扩大。



17、商务部 海关总署 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八批)》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七批)》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6-06

【生效日期】2023-06-06

为保护人的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八批)》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七批)》。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用于实验室规模的研究或用作参考标准的,不适用本公告禁止进出口相关要求。


网址: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zcfb/zcblgg/202306/2023060341482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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