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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 2022年3月,进出口贸易政策汇编
发布日期:2022-05-06

2022年3月,进出口贸易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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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贸易数据:

2022年3月份我国进出口总值5047.9亿美元,同比增长7.5%;出口方面,3月出口金额2760.8 万亿元,当月同比增长14.7%,前值为6.2%;进口方面,3月进口金额2287.0 亿美元,当月同比下降0.1%,前值为10.4%。货物贸易顺差为473.80亿美元,同比增加302.1%

2022年3月份我国机电产品出口1.02万亿元,1至3月份累计机电产品出口3.05万亿元,同比增长9.8%。其中,3月份集成电路出口232.9亿个,价值857.1亿元,1至3月份出口2460亿元,与去年同比增长20.8%;3月份医疗器械98.9亿元,1至3月份出口288.1亿元,与去年同比增长3.5%。

目前,上海的疫情防控形势依然在高位运行,严峻而复杂。每一个个体都在坚持做好每天的防疫,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除此之外,政府也给到企业一些切实的保障举措让企业能够减负,维持正常运转。


01

上海海关抗疫情保民生助企业促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从严抓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贯彻海关总署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上海市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上海海关将依托跨境贸易大数据平台,继续坚持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力支持上海打赢疫情防控大仗硬仗,全力助企业促发展,提出十项具体措施。

网址

http://www.customs.gov.cn//shanghai_customs/423405/qtzhxx1/423461/423462/4270913/index.html

政策解读

措施中全力保障上海口岸安全畅通,确保企业问题第一时间响应解决,准许企业延期办理部分海关手续,推行海关业务全程网办,最大限度方便企业办事,确保防疫物资快速通关,助力防疫产品研发,支持产业链供应链稳链补链,保障生产资料正常进口对企业从目前的困境走向正常状态尤为重要,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2022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2〕390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及其配套政策有关规定,为做好2022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制定工作,现将有关程序、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通知。

网址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203/t20220315_1319318.html?code=&state=123

政策解读

需要注意的是本通知所称清单是指《若干政策》第(一)条提及的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线宽小于65纳米(含)、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的清单;


03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25号(关于发布《进口再生铜原料检验规程》等86项行业标准并废止3项行业标准的公告)

海关总署2022年3月14日发布,《进口再生铜原料检验规程》等86项行业标准。《蜜蜂美洲幼虫腐臭病检疫技术规范》(SN/T 1168-2011)等8项被代替标准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TCK疫麦环氧乙烷熏蒸处理方法》(SN/T 2016-2007)等3项行业标准(见附件2)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本次发布的标准文本可通过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网站(http://www.tbtsps.cn)标准栏目查阅。

网址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4226787/index.html

政策解读

按照《关于规范再生黄铜原料、再生铜原料和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43号)规定,符合再生铜原料国家标准的,不属于固体废物,可自由进口;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禁止进口。


04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29号(关于张家港保税港区海关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的令》(海关总署令第256号),现就张家港保税港区海关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2年4月1日起,海关对张家港保税港区的管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实施。《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不适用张家港保税港区。相关货物出张家港保税港区进入国内销售,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应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并按照货物出区时的实际状态缴纳税款。

二、张家港保税港区实行封闭式管理。除安全保卫人员外,区内不得居住人员,不得建立商业性生活消费设施和开展商业零售业务。

三、海关总署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有关要求,出台的仅在综合保税区实施的各项海关监管便利措施,张家港保税港区不适用。

四、张家港保税港区已验收的围网、卡口等基础和监管设施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进行调整的,应向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

网址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4267244/index.html


05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31号(关于发布《海关标准编写规则》等3项海关行业标准的公告)

海关总署2022年3月30日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海关总署令第140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5号修改),海关总署发布《海关标准编写规则》等3项海关行业标准(标准目录见附件)。本批标准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

网址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4272444/index.html


06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第257号令)

根据工作实际,现决定废止1987年6月1日海关总署、原国家经济委员会、原对外经济贸易部〔1987〕署税字448号文发布的《国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进口零件、部件构成整机主要特征的确定原则和审批、征税的试行规定》,2002年4月19日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8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改的《进口涂料检验监督管理办法》,1984年5月8日海关总署〔1984〕署行字第285号文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遗物的管理规定》,1985年2月15日海关总署〔1985〕署行字第93号文发布、根据监二(一)字〔1989〕167号文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旅客携运和个人邮寄文物出口的管理规定》,1990年6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2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旅客携带和个人邮寄中药材、中成药出境的管理规定》。

网址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4210260/index.html


07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22号(关于授权直属海关开展进境粮食等植物产品检疫审批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2022年3月1日发布实施,为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外贸稳增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海关总署决定将进境粮食等植物产品的检疫审批终审权限,授权给具备条件和资质的直属海关,被授权的直属海关具有本关区辖区相关授权产品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终审权限。

授权直属海关开展进境检疫审批的进境粮食等植物产品,应为已获得我国检疫准入允许开展贸易的产品。进口企业申请办理相关进境植物产品检疫审批的方式不变。

网址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4209453/index.html


08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发展,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现将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实施力度有关政策。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施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六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同时废止。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59/c5173759/content.html

政策解读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09

关于已登记新化学物质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生态环境部2022年第1批 总第9批)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2022年3月2日发布,按照《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和《关于发布〈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及相关配套表格和填表说明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51号)的相关要求,现将已登记的18种符合要求的新化学物质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按现有化学物质管理,并对标注新用途环境管理范围的化学物质实施新用途环境管理。

网址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203/t20220307_970789.html


10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3月22日发布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新办法共六章七十三条,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具体详见文件。2014年7月30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公布的《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网址

https://www.nmpa.gov.cn/xxgk/fgwj/nbmgzh/20220322173520166.html

政策解读

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活动,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11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3月22日发布了《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新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共六章八十一条,具体详见文件。2014年7月30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公布的《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网址

https://www.nmpa.gov.cn/xxgk/fgwj/nbmgzh/20220322172616119.html

政策解读

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活动,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12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年度自查报告编写指南的通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第13号)

为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管,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修订了《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年度自查报告编写指南》,现予发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年度自查报告编写指南的通告》(2016年第76号)同时废止。

网址

https://www.nmpa.gov.cn/ylqx/ylqxggtg/20220324100322197.html


13

关于发布禁止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国家药监局2022年第17号)

为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管,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修订了《禁止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目录》,现予发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禁止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2014年第18号)同时废止。

网址

https://www.nmpa.gov.cn/ylqx/ylqxggtg/20220324101855146.html


14

国家药监局关于调整《医疗器械分类目录》部分内容的公告(2022年第25号)国家药监局关于调整《医疗器械分类目录》部分内容的公告(2022年第30号)

对02-15-14夹子装置等10种医疗器械产品涉及《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内容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见详细文件。

对27类医疗器械涉及《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内容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见详细文件。

网址

https://www.nmpa.gov.cn/ylqx/ylqxggtg/20220324153614110.html

https://www.nmpa.gov.cn/ylqx/ylqxggtg/20220330144627167.html


15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从严抓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市委、市政府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科学精准、动态清零,从严从紧、从细从实抓好疫情防控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坚持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因时因势因情施策,调整和优化防控策略,综合实施退税减税、降费让利、房租减免、财政补贴、金融支持、援企稳岗等助企纾困政策,全力支持相关行业和企业克服困难、恢复发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努力用最小的代价实现最大的防控效果,努力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提出若干政策措施。

网址

https://www.shanghai.gov.cn/nw12344/20220329/7806f1b92ad84e0e93bf895ebc533d35.html


16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26号(关于公布《特殊物品海关检验检疫名称和商品编号对应名录》的公告)

海关总署2022年3月15日发布,为保障我国生物安全,进一步加强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2)》,海关总署制定了《特殊物品海关检验检疫名称和商品编号对应名录》(见附件),现予以公布。未列入对应名录的出入境特殊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要求进行申报。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6号同时废止。

网址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4227993/index.html


17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2〕397号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动态调整的部署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开展全面修订,并于2022年3月25日发布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有关要求通知详见文件。《清单(2022年版)》自2022年3月12日起施行,2020年12月10日发布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发改体改规〔2020〕1880号)同时废止。

网址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6/content_5682276.htm


18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并港口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22〕26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口岸营商环境优化,决定减并港口收费项目,定向降低沿海港口引航费,完善拖轮费收费政策,有关事项通知详见文件,本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网址

http://fgw.zhuzhou.gov.cn/c14785/20220303/i1832022.html


19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2〕24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巩固商事制度改革成果,推进市场主体登记标准化、规范化,市场监管总局对现行《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等进行了修订,于2022年3月1日发布了《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有关事项通知详见文件。

网址

http://www.foodwifi.net/zcfg/202203/23830.html


20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深圳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国函〔2022〕15号

按照《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国务院同意自2022年3月1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在深圳市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广东省和深圳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部门、本省(市)制定的有关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国务院将根据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的情况,适时对本批复的内容进行调整。具体调整目录见附件内容。

网址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2-03/17/content_5676917.htm


21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年度自查报告编写指南的通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第13号

为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管,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修订了《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年度自查报告编写指南》,该指南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年度自查报告编写指南的通告》(2016年第76号)同时废止。

网址

https://finance.sina.com.cn/jjxw/2022-03-24/doc-imcwipii0278006.shtml?cref=cj


22

海关总署关于《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加强海关对动植物检疫审批工作的管理,海关总署修改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通过登陆海关总署网站(网址:http://www.customs.gov.cn),进入“首页 > 互动交流 > 意见征集 >”系统提出意见或者电子邮件:pqdgacc@126.com等途径和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4月17日。

网址

http://chongqing.customs.gov.cn/customs/302452/302329/zjz/4241466/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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