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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 2022年2月,进出口贸易政策汇编
发布日期:2022-05-06

进出口贸易政策汇编

—2022年2月政策汇编—


据海关统计,2022年前2个月,我国进出口总值6.2万亿元人民币,比去年同期(下同)增长13.3%。其中,出口3.47万亿元,增长13.6%;进口2.73万亿元,增长12.9%;贸易顺差7388亿元,增加16.3%。按美元计价,前2个月我国进出口总值9734.5亿美元,增长15.9%。其中,出口5447亿美元,增长16.3%;进口4287.5亿美元,增长15.5%;贸易顺差1159.5亿美元,增加19.5%。机电产品和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均增长。

前2个月,我国出口机电产品2.02万亿元,增长9.9%,占出口总值的58.3%。其中,集成电路469.9亿个,价值1603亿元,增长24.8%,医疗仪器及器械189.3亿元,增长3.6%。


01

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升级议定书

近日,中国商务部部长王文涛与新西兰贸易和出口增长部长奥康纳举行视频会谈。双方宣布,均已完成的国内核准程序,双方同意,将以2022年中新建交50周年为契机,高质量实施《升级议定书》。《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升级议定书》将于4月7日正式生效实施。相关升级议定书内容可在商务部自由贸易区网站获取详情。

网址

http://fta.mofcom.gov.cn/newzealand/newzealand_special.shtml

点评

升级议定书》使中新两国自贸关系在《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基础上实现了进一步提质增效,有助于进一步深化两国各领域务实合作,释放高水平开放政策红利,促进双边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不断丰富和充实中新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内涵。


02

财政部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2〕4号

自2022年2月14日起,为进一步释放政策效应,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财政部对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进行相关调整。调整事项包括对《财政部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7号)第二条所指生产设备,增列旋转木马、秋千及其他游乐场娱乐设备等文体旅游业所需的生产设备;全岛封关运作前,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进口财关税〔2021〕7号文件和上述第一条规定范围内的自用生产设备,按照财关税〔2021〕7号文件规定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具体详见通知内容和附件。

网址

http://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2202/t20220214_3787450.htm


03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濒管办公告2022年第7号(关于调整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

自2022年3月1日起,为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优化调整《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9年版)》。调整情况包括增加29项商品;删除海关编码93070090的商品;根据近年来税则转版和税目调整,调整清单中商品的税则号列和调整共计206项商品的备注。具体见公告清单说明。

网址

http://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2202/t20220221_3788662.htm

点评

增加29项商品,涉及食品、纺织品、假发制品、机械、电气设备、家具、游戏品、运动用品等多个商品目录,如目前消费需求旺盛的视频游戏机及其零件纳入正面清单。此次修订明确将含有汞的化妆品等禁止进口商品排除在正面清单之外,明确含有濒危动植物成分的产品可凭证予以放行,使得清单管理范畴更加规范准确。


04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6号(关于实施中国-阿联酋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

2019年7月,中国与阿联酋双方海关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联邦海关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阿联酋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决定自2022年2月14日起正式实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

网址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4168311/index.html

点评

进口:中国企业自阿联酋AEO企业进口货物时,需要分别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栏目中的“境外发货人编码”一栏和水、空运货运舱单中的“发货人AEO编码”一栏填写阿联酋AEO企业编码。填写方式为:“国别代码(AE)+AEO企业编码(7位数字)”,例如“AE1234567”。中国海关确认阿联酋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出口:中国AEO企业向阿联酋出口货物时,需要将AEO编码(AEOCN+在中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的10位企业编码,例如AEOCN1234567890)告知阿联酋进口商,由其按照阿联酋海关规定申报,阿联酋海关确认中国海关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05

中国和俄罗斯双方海关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俄罗斯联邦海关署关于“经认证的经营者”互认的安排》

2022年2月4日,中俄元首会晤期间,双方海关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俄罗斯联邦海关署关于“经认证的经营者”互认的安排》(“经认证的经营者”即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以下简称“AEO企业”)。此后,两国AEO企业进出口的货物将在通关中享受优先办理通关手续、优先查验、适用较低的单证审核率和查验率等便利措施,大大降低企业仓储、物流等贸易成本。中俄AEO互认将进一步促进两国供应链的安全顺畅,为两国巩固能源合作基础、持续扩大贸易和投资规模营造更加安全便利的环境。2021年,中俄双边贸易值首次突破9000亿元(人民币,下同),达到9486.6亿元,同比增长26.6%,中国连续12年稳居俄罗斯第一大贸易伙伴。

网址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ztzl86/302414/302415/gmfc40/2813466/4192825/index.html

点评

截至目前,中国已与新加坡、欧盟、南非等22个经济体签署AEO互认协议,覆盖48个国家(地区),互认国家(地区)数量稳居世界首位。其中,包括32个共建“一带一路”国家、5个《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成员国和13个中东欧国家。

而俄罗斯作为欧亚经济联盟的重要成员,中俄AEO互认将进一步发挥辐射与带动效应,助力提升中国与欧亚经济联盟的经贸合作水平。


06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马来西亚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协定税率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2〕2号

自2022年3月18日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有关规定,以及RCEP对马来西亚生效情况,对原产于马来西亚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RCEP东盟成员国所适用的协定税率,2022年税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2)》(税委会公告2021年第10号文件附件)协定税率栏中列明,其对应的中文简称为“东盟R”。至此,RCEP的15个签署方中生效成员数量将达到12个,仅剩余印度尼西亚、缅甸、菲律宾等3个东盟成员国尚未生效。2003网站太阳集团系统已按要求更新相关内容,届时可供客户使用。

网址

http://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2202/t20220223_3789857.htm

点评

怎样的货物可视为RCEP原产货物?

在一成员方完全获得或者生产;

在一成员方完全使用原产材料生产;

在一成员方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但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制造加工工序等标准。


07

上海市商务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高质量落实(RCEP)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沪商自贸〔2022〕24号

为深入推动上海构建对外开放合作和竞争新优势,落实商务部等6部门《关于高质量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指导意见》(商国际发〔2022〕10号),抢抓开放型经济新机遇,为高水平开放和高质量发展培育新动能,上海商务委于2022年2月18日发布了相关措施。内容包括进一步推动区域内跨境电子商务市场融合,加快发展离岸贸易和转口贸易,提升通关便利度等二十二项措施,详情请关注通知。

网址

https://sww.sh.gov.cn/zwgkgfqtzcwj/20220218/a218ffe416494c9988978bb310d4bc03.html

点评

鼓励上海企业在区域内进行供应链、产业链“强链、固链、补链”的高效布局,抓住RCEP成员国外资领域进一步开放的机遇,聚焦新加坡、印尼、日本等重点国别地区,在农业资源、生物医药、电信通讯、绿色能源、基础设施等领域加大投资合作,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进一步加强与区域内贸易投资促进机构的沟通联系,聚焦重点国别、重点行业,深化交流合作,促进项目对接落地。引导和支持境外经贸合作区在RCEP框架下发挥更大作用,鼓励长三角企业抱团出海、共同入驻,全面加强境内外产业集群的联动发展。


0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2A版的通知税总货劳函〔2022〕20号

2022年,我国进出口税则税目根据世界海关组织《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进行了同步转版,结合进出口税则及海关商品编码等调整情况,国家税务总局编制了2022A版出口退税率文库(以下简称文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文库放置在国家税务总局可控FTP系统(100.16.92.60)“程序发布”目录下,请各地及时下载,对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文库升级,并将文库及时发放给出口企业。

二、各地要严格执行出口退税率,严禁擅自改变出口退税率,一经发现,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77/c5172925/content.html

点评

2003网站太阳集团有为部分客户开展出口退税业务,相关部门及时关注并及时反馈客户。


09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2022年第8号)

自2022年2月8日起,为提高医疗器械技术审评的规范性和科学性,指导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编写产品技术要求,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修订了《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指导原则共包含五大方面,对适用范围、主要内容、性能指标、格式等作了说明,具体详见通告内容。

网址

https://www.nmpa.gov.cn/ylqx/ylqxggtg/20220209152322130.html


10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程序的通知药监综械注〔2022〕13号

自2022年2月9日起,为做好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国家局组织修订了《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程序》,共二十三条,具体见通知附件。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程序(暂行)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5〕63号)同时废止。

网址

https://www.nmpa.gov.cn/xxgk/fgwj/gzwj/gzwjylqx/20220211164807187.html


11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2022年国家医疗器械抽检产品检验方案的通知药监综械管〔2022〕15号

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开展2022年国家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的通知》(药监综械管〔2021〕108号),国家药监局综合司于2022年2月22日公布2022年国家医疗器械抽检产品检验方案,具体2022年国家医疗器械抽检品种检验方案、国家医疗器械抽检复检机构名单和国家医疗器械抽检复检工作要求见通知附件。

网址

https://www.nmpa.gov.cn/xxgk/fgwj/gzwj/gzwjylqx/20220222164656199.html


12

阿根廷对多项中国产品反倾销

2022年2月8日,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根廷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收到阿根廷生产发展部贸易管理和政策副国务秘书处照会,通告根据该部2022年2月3日第40/2022号决议,决定结束对原产于中国的储水式电热水器反倾销调查,对原产于中国的储水式电热水器采取征收FOB离岸价131%的从价税反倾销措施,同时接受Wuhu Midea Kitchen & Bath Appliances Mfg. Co. Ltd,Guangdong Vanward Electric Co. Ltd和Guangdong Gemake Electric Appliance Co. Ltd等三家公司提出的价格承诺,相关措施有效期为5年。

2022年2月25日,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根廷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收到阿根廷生产发展部贸易管理和政策副国务秘书处照会,通告根据该部2022年2月23日第90/2022号决议,决定结束对原产于中国和巴西的食品加工机反倾销复审调查。对原产于中国和巴西的食品加工机继续维持原生产部2016年7月5日第314号决议确定的措施。该决议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

网址

http://ar.mofcom.gov.cn/article/inv/202202/20220203279349.shtml

http://ar.mofcom.gov.cn/article/inv/202203/20220303284681.shtml

点评

阿根廷政府近年来对中国进口产品采取了一系列限制措施。阿根廷国家统计局最新统计报告显示,2009年中国和阿根廷的双边贸易额为88.29亿美元,与2008年相比下降了35.8%。面对贸易摩擦,中国政府一直强调应反对贸易保护主义,促进世界经济复苏,特别是反对美欧等发达经济体滥用贸易救济措施。同时,中方也谈到将通过调整照顾彼此的利益与关切,化解与部分发展中国家的贸易矛盾和纠纷。


13

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公告第507号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进口管理办法》规定,农业农村部会同海关总署修订了《进口兽药管理目录》,现予发布,自2022年2月10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第369号》同时废止。兽药进口单位进口兽药时,应向农业农村部或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进口兽药通关单》。进口单位凭《进口兽药通关单》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网址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4164230/index.html

点评

该目录已在CIS系统中已维护,并设置了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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