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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 2021年9月,进出口贸易政策汇编
发布日期:2021-10-19

据海关统计,今年9 月,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值3.53 万亿元人民币,比去年同期(下同)增长15.4%。其中,出口1.98 万亿元,同比增长19.9%;进口1.55 万亿元,同比增长10.1%;贸易顺差4331.9 亿元,去年同期为顺差2463 亿元。按美元计价,今年9 月,我国进出口总值5447.2 亿美元,同比增长23.3%。其中,出口3057.4 亿美元,同比增长28.1%;进口2389.8 亿美元,同比增长17.6%;贸易顺差667.6 亿美元,去年同期为顺差353.4 亿美元。截止今年9 月,我国外贸进出口总值累计28.33 万亿元,1 至9 月累计同比增长22.7%。其中,出口累计15.55万亿元,累计同比增长22.7%;进口累计12.78 万亿元,累计同比增长22.6%;贸易顺差27690.7 亿元,去年同期为顺差22393 亿元。按美元计价,前9 月我国外贸进出口累计43741.1 亿美元,1 至9 月累计同比增长32.8%。其中,出口累计24008.2 亿美元,累计同比增长33%;进口累计19732.9 亿美元,累计同比增长32.6%;贸易顺差4275.4 亿美元,去年同期为顺差3166.3 亿美元。

前三季度,我国出口机电产品9.15万亿元,增长23%,高出整体出口增速0.3个百分点,占出口总值的58.8%。其中,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及其零部件、手机、汽车分别增长12%、14.4%、107%。

从海关数据看,今年一、二、三季度我国进出口同比增速分别为29.7%、25.2%和15.2%,呈现逐步回落态势。考虑到2020年外贸高基数的影响,今年四季度进出口增速可能有所回落,但我国外贸总体向好的趋势不会改变,全年仍然有望实现较快增长。


01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令(第251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9月6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2018年3月3日海关总署令第237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新《办法》将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系列配套措施也将陆续升级出台。下一步,海关总署将狠抓落实,确保将新《办法》中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尽快让企业真正受益获利。

原文网址:http://mtw.so/5QrxtL



02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的令(第252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已于2021年9月6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2007年3月2日海关总署令第158号公布、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2008年10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176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现行《归类管理规定》、《海关化验管理办法》分别是2007年5月1日和2008年12月1日施行的,本次修订依据《海关法》、《关税条例》的相关规定,主要在原有的框架下进行了局部调整和完善,以保持法规稳定性。修订后的《海关归类管理规定》重点调整和明确了商品归类的管理范围、法定依据、管理要求等。根据《立法法》的要求,对于已有规章、公告规定的归类预裁定、补充申报、报关单修撤等,本次修订采指引性表述,使法规内容更为简单明了。请相关企业注意。

原文网址:http://mtw.so/6kvWyj



03


海关总署关于聚苯醚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2021年第6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苯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21年第21号公告,明确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具体商品和相应的保证金征收比率。自2021年9月7日起,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申报进口初级形状的其他聚醚(税则号列39072090)时,“聚2,6-二甲基-1,4-苯醚(包括化学改性或物理改性的)”商品编号应填报39072090.10,“初级形状的其他聚醚”商品编号应填报39072090.90。2003网站太阳集团商品管理系统CIS系统参数已更新完毕,供广大客户查询使用。

原文网址:http://mtw.so/5IVjfM



04

海关总署关于乙二醇或丙二醇的单烷基醚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2021年第6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21年第25号公告,明确了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具体商品和相应的保证金征收比率。为了实施上述贸易救济措施,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公告如下:自2021年9月11日起,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申报进口乙二醇或二甘醇的其他单烷基醚(税则号列29094400)时,乙二醇甲醚、二乙二醇甲醚、乙二醇乙醚、二乙二醇乙醚、乙二醇丙醚、二乙二醇丙醚、乙二醇己醚、二乙二醇己醚、乙二醇异辛醚、二乙二醇异辛醚的商品编号应填报29094400.10,其他商品应填报29094400.90。自2021年9月11日起,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申报进口其他醇醚及其卤化、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税则号列29094990)时,三乙二醇甲醚、四乙二醇甲醚、三乙二醇乙醚、丙二醇乙醚、二丙二醇乙醚、丙二醇丙醚、二丙二醇丙醚、丙二醇丁醚、二丙二醇丁醚、三丙二醇丁醚的商品编号应填报29094990.10,其他商品应填报29094990.90。2003网站太阳集团商品管理系统CIS系统参数已更新完毕,供广大客户查询使用。

原文网址:http://mtw.so/6kvWnZ



05

海关总署关于不再对输欧亚经济联盟货物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的公告(2021年第73号)

根据欧亚经济委员会通报,欧亚经济联盟决定自2021年10月12日起不再给予中国输欧亚联盟产品普惠制关税优惠。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自2021年10月12日起,海关不再对输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的货物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二、如输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的货物发货人需要原产地证明文件,可申请签发非优惠原产地证书。

原文网址:http://mtw.so/6kvWr3



06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智利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2021年第74号)

2021年3月,中国与智利双方海关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智利共和国海关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智利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自2021年10月8日起正式实施。根据《互认安排》规定,中智双方相互认可对方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为双方AEO企业的进出口货物提供通关便利;中智双方海关在进出口货物通关时,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通关便利措施,其中,智利海关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中国海关认可智利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为互认的AEO企业。与智利有进出口贸易的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需要将AEO编码(AEOCN+在中国海关注册的10位企业编码)告知智利进口商或出口商,由其按照智利海关规定填写申报,智利海关在确认中国海关AEO企业身份后,将会给予相关便利措施;企业自智利AEO企业进口货物时,需要分别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栏目中的“境外发货人编码”一栏和水、空运货运舱单中的“发货人AEO编码”一栏填写智利发货人的AEO编码;企业向智利AEO企业出口货物时,需要分别在出口报关单“境外收货人”栏目中的“境外收货人编码”一栏和水、空运货运舱单中的“收货人AEO编码”一栏填写智利收货人的AEO编码。填写方式为:“国别代码(CL)+AEO企业编码(10位数字)”。中国海关在确认智利AEO企业身份后,将会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原文网址:http://mtw.so/6cZJp6



07

海关总署关于《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创新服务外贸监管模式,提升进出口商品贸易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起草了《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一:在本通知页面底部“我要建议”文本框内填写相关意见建议,然后提交;二、电子邮件:hgcx@customs.gov.cn。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8日。

原文网址:http://mtw.so/6s2Cep



08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五次排除延期清单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1〕7号)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一次排除延期清单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0〕8号)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三次排除延期清单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1〕2号),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一次排除延期清单和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三次排除延期清单将于2021年9月16日到期。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按程序决定,对上述商品延长排除期限。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对附件所列81项商品,延长税委会公告〔2020〕8号和税委会公告〔2021〕2号规定的排除期限,自2021年9月17日至2022年4月16日,继续不加征我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2003网站太阳集团商品管理系统CIS系统参数已更新完毕,供广大客户查询使用。

原文网址:http://mtw.so/5IVjsc



09

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21〕12号)

日前,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在放开国际登记船舶法定检验、开展进口贸易创新、释放新型贸易方式潜力、推进“两头在外”保税维修业务、提升医药产品进口便利度、推进开放通道建设等19个方面制定相关措施。

原文网址:http://mtw.so/65twJ5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42号)

为支持办好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税收政策做出相关通知,共计七条,本通知适用于2021年至2023年期间举办的服贸会。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展品清单,具体见链接公告附件。

原文网址:http://mtw.so/6cZJyW



1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优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的举措,深入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让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红利,激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积极性,方便企业提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制发《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28号)。

原文网址:http://mtw.so/65twvH



1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重要决策部署,着力提高税务诚信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促进依法诚信纳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起草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在2021年10月3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网址http://www.moj.gov.cn、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陆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chinatax.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3.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shuiwuzqyj@163.com,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原文网址:http://mtw.so/5IVjmS



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严格规范税务执法行为,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组织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修改)进行了修改。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1年10月15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网址:http://www.moj.gov.cn、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陆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chinatax.gov.cn),进入首页右侧的“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shuiwuzqyj@163.com

原文网址:http://mtw.so/6kwpDy



14


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关于做好第二批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114号)


2021年1月1日起,首批9大类69个医疗器械品种实施唯一标识。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和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重点工作任务,现将第二批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工作有关事项公进行公告,明确第二批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工作的实施时间,实施品种和有关要求。

原文网址:http://mtw.so/5tSTfA



15

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21年第121号)

为规范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和《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见附件),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3号)同时废止。

原文网址:http://mtw.so/5tSTzq



16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告(2021年第76号)

《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已发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文网址:http://mtw.so/6kwp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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