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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进出口贸易政策汇编
发布日期:2020-10-21

据海关统计,今年前9个月,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值23.11万亿元人民币,比去年同期(下同)增长0.7%。其中,出口12.7万亿元,增长1.8%;进口10.4万亿元,下降0.6%;贸易顺差2.3万亿元。9月份,我国外贸进出口3.06万亿元,增长6.3%。其中,出口1.66万亿元,增长0.7%;进口1.4万亿元,增长13.8%;贸易顺差2576.8亿元。


1.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0号(关于中国与印度尼西亚原产地电子联网有关事宜的公告)
为进一步便利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货物的合规通关,自20201015日起,“中国—印度尼西亚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正式运行,与印度尼西亚实时传输《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中国东盟框架协议》)项下原产地证书和流动证明电子数据。具体操作指引点击以下链接:
 
2.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2号(关于优化电池等进口商品质量安全检验监管方式的公告)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决定优化电池等进口商品质量安全检验监管方式,收货人在申报时可以按照自愿原则声明进口商品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并向海关提交电子版或纸质《企业质量安全自我声明》。具体要求点击以下链接:
 
3.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98号(关于发布《进出口石油及液体石油产品取样法(自动取样法)》等58项行业标准的公告)
现发布《进出口石油及液体石油产品取样法(自动取样)》等58项行业标准(目录见附件)。《进出口石油及液体石油产品取样法(自动取样)》(SN/T 09752000)等9项被代替标准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具体公告内容点击以下链接:
 
4.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3号(对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的进口冷链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紧急预防性措施的公告)
为防范新冠肺炎疫情通过进口冷链食品输入风险,同一境外生产企业输华冷链食品或其包装第1次和第2次被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的,海关分别暂停接受该企业产品进口申报1周,期满后自动恢复;同一境外生产企业先后被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3次及以上的,海关暂停接受该企业产品进口申报4周,期满后自动恢复。本公告2020911日开始实施。
 
5.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7号(关于进一步调整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相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物流便利化,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规范和精简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电子数据申报要求。本公告自202012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27号同时废止。具体内容点击以下链接:
 
6.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8号(关于公布2020年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正确申报商品归类事项,减少商品归类争议,保证海关商品归类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订)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制定了有关商品归类决定(见附件1),现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2020101日起实施。有关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
具体内容及附件点击以下链接:
 
7.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10号(关于调整进口原油检验监管方式的公告)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决定将进口原油检验监管方式调整为“先放后检”。本公告自2020101日起施行。具体内容请点击以下链接:
 
8.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12号(关于调整进出境空运运输工具旅客舱单电子数据项目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规定,为更好发挥旅客舱单数据对海关疫情防控工作的支持作用,现就调整旅客舱单数据报送要求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调整进出境空运运输工具旅客舱单电子数据项目,在原始舱单和承载舱单中增加“旅客座位号”“预定编码”,在预配舱单中增加“预定编码”,详见附件1
二、继续使用ARINC网地址BJSCCXH作为中国海关航空旅客舱单电子数据正式接收地址,报文格式为世界海关组织与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制定的PAXLST报文标准,详见附件2
本公告自20201023日起实施,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2号同时废止
相应附件请点击以下链接:
 
9.   商务部令2020年第4 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
2020919日,商务部公布《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具体规定点击以下链接:
 
10.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便利市场主体办理经常项目外汇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全面整合相关法规,形成《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 年版)》,并废止部分规定。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11.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14号(关于扩大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028号)要求,加快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促进外贸创新发展,市场采购贸易试点范围已扩大至辽宁西柳服装城、浙江绍兴柯桥中国轻纺城、浙江台州路桥日用品及塑料制品交易中心、浙江湖州(织里)童装及日用消费品交易管理中心、安徽蚌埠中恒商贸城、福建晋江国际鞋纺城、山东青岛即墨国际商贸城、山东烟台三站批发交易市场、河南中国(许昌)国际发制品交易市场、湖北宜昌三峡物流园、广东汕头市宝奥国际玩具城、广东东莞市大朗毛织贸易中心、云南昆明俊发·新螺蛳湾国际商贸城、深圳华南国际工业原料城、内蒙古满洲里市满购中心(边贸商品市场)、广西凭祥出口商品采购中心(边贸商品市场)、云南瑞丽国际商品交易市场(边贸商品市场)等17家市场。
 
12.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11号(关于光纤预制棒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征收反倾销税,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18年第57号公告和2020年第39号公告,明确了实施反倾销措施产品的具体商品范围和相应的反倾销税率。为实施上述措施,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申报进口光纤预制棒(税则号列70022010)时,“直径≥60毫米的光导纤维预制棒”商品编号应填报70022010.10;“其他光导纤维预制棒”商品编号应填报70022010.90
本公告自2020926日起实施。
 
13.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现公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自20201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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