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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 2023年4月,进出口贸易政策汇编!
发布日期:2023-05-18


进出口贸易数据


2023年4月份我国进出口总值5006.3亿美元,与今年3月份比较环比减少7.8%,与去年4月份比较同比增长1.1%;出口方面,4月出口金额2954.2亿美元,与今年3月份比较环比减少6.4%,与去年4月份比较同比增长8.5%;进口方面,4月进口金额2052.1亿美元,与今年3月份比较环比减少9.7%,与去年4月份减少7.9%。货物贸易顺差为902.1亿美元,1至4月累计2,941.9亿美元。


2023年4月份我国机电产品进口4,997(出口11,704.9)亿元人民币,1至4月份累计机电产品进口1.9(出口4.4)万亿元人民币,与去年同比减少14.4(出口增长10.5)%;其中,4月份集成电路进口387.2(出口212.2)亿个,价值1,858.4(出口754.9)亿元人民币,1至4月份进口7,240.8(出口2,927.5)亿元人民币,与去年同比减少19.8(出口减少8.7)%。4月份医疗器械进口75.4(出口106.4)亿元人民币,1至4月份进口306.4(出口403.1)亿元人民币,与去年同比增长7.1(出口增长6.3)%。




1、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7号(关于发布海关行业标准《海关统计国家(地区)名称代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4-17

【生效日期】2023-06-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海关总署令第140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5号修改),海关总署发布海关行业标准《海关统计国家(地区)名称代码》(HS/T 71—2023),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的文本可通过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网站(http://www.tbtsps.cn)标准栏目查阅。


网址: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4972995/index.html



2、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41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关于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的安排〉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4-26

【生效日期】2023-05-01

为了正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关于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的安排》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我国与尼加拉瓜的经贸往来,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关于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的安排〉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货物进口时申请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关于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的安排》项下税率的,应当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对“尚未实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有关要求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提交原产地单证。在填报《报关单》商品项“优惠贸易协定享惠”类栏目时,“优惠贸易协定代码”栏应填报代码“24”。


网址: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5002591/index.html



3、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43号(关于开展《货物进口证明书(汽车、摩托车)》和《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两证合一”改革试点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4-28

【生效日期】2023-06-01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进口机动车辆通关效率,促进我国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海关总署决定在上海海关开展《货物进口证明书(汽车、摩托车)》(以下简称《证明书》)和《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以下简称《随车单》)“两证合一”改革试点。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上海海关申报进口的汽车、摩托车,对原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4号(关于《货物进口证明书》相关事宜的公告)、《进口汽车检验管理办法》(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修改)等相关规定需要分别签发《证明书》和《随车单》的,在进口车辆办结放行手续并经检验合格后,试点签发“两证合一”的《证明书》。

二、收货人应自进口汽车、摩托车放行并经检验合格后三年内向海关提出签发新版《证明书》申请。

三、进口非中规车的,应在报关单“规格型号”中申报原销售目的国车版、型(如“原欧规”“原美规”“原加规”“原中东规”等)。

四、收货人申请仅需原单一《证明书》或《随车单》的进口汽车、摩托车,按照原管理规定办理签发手续。

五、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4号中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本公告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


网址: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5008932/index.html



4、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45号(关于实施中国-乌干达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5-04

【生效日期】2023-06-01

2021年5月,中国与乌干达两国海关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乌干达共和国税务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乌干达税务署AEO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决定自2023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互认安排》规定,中乌双方相互认可对方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简称“AEO”),为进口自对方AEO企业的货物提供通关便利。其中,乌干达海关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中国海关认可经乌干达海关AEO制度认证的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

二、中乌双方海关在进口货物通关时,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如下通关便利措施:适用较低的单证审核率;适用较低的查验率;对需要实货检查的货物给予优先查验;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沟通处理AEO企业在通关中遇到的问题;在国际贸易中断并恢复后优先通关。

三、中国AEO企业向乌干达出口货物时,需要将AEO编码(AEOCN+在中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的10位企业编码,例如AEOCN1234567890)告知乌干达进口商,由其按照乌干达海关规定申报,乌干达海关确认中国海关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四、中国企业自乌干达AEO企业进口货物时,需要分别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栏目中的“境外发货人编码”一栏和水、空运货运舱单中的“发货人AEO编码”一栏填写乌干达AEO企业编码。填写方式为:“国别代码(UG)+AEO企业编码(10位数字)”,例如“UG1234567890”。中国海关确认乌干达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网址: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5008968/index.html


政策解读:

截至目前,中国已经和新加坡、欧盟、南非等22个经济体签署AEO互认协议,覆盖48个国家(地区),其中包括32个共建“一带一路”国家、5个《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CP)成员国和13个中东欧国家。

AEO认证的优势

1、高效、统一的供应链标准和程序

2、降低进出口查验率。

3、降低检疫抽批率和原产地核查率

4、减少审核文件及其他方面的要求

5、为AEO参与者提供有价值的信息

6、在贸易中断或提高贸易安全威胁等级期间的相关特别措施。



5、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47号(关于发布《进出口工业产品风险分级基本要求》等84项行业标准并废止5项行业标准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5-05

【生效日期】2023-05-05

现发布《进出口工业产品风险分级基本要求》等84项行业标准(目录见附件1)。《进口再生原料放射性污染检验规程》(SN/T 0570—2007)等11项被代替标准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

本次发布的标准文本可通过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网站(http://www.tbtsps.cn)标准栏目查阅。

《入出境航空器消毒规程》(SN/T 1268—2010)等5项行业标准(见附件2)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网址: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5008976/index.html



6、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延长某些中国第301条关税除外条款


【发布日期】2023-05-12

【生效日期】2023-05-12

华盛顿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今天宣布延长中国301条款调查中81项新冠肺炎相关排除条款中的77项。排除条款原定于2023年5月15日到期。排除条款已延长至2023年9月30日,这将使美国贸易代表能够继续考虑利益相关者和公众的反馈。美国贸易代表将所有81项与新冠肺炎相关的排除条款延长至2023年5月31日,以留出过渡期。


网址:

https://ustr.gov/about-us/policy-offices/press-office/press-releases/2023/may/ustr-extends-certain-covid-related-exclusions-china-section-301-tariffs


政策解读:

5月15日到期之际,美国贸易代表考虑了针对2023年2月7日通知提交的公众意见以及咨询委员会、机构间301条款委员会和白宫COVID响应小组的建议,为即将到期的豁免加征条款提供额外16天的过渡期,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含当日)。

2023年5月31日之后,原81项排除加征产品中,有4项将恢复加征301关税,77项继续豁免加征至2023年9月30日,以新的排除标识代码9903.88.68进行标识。



7、2023年5月12日中国海关更新5个商品编码相关信息


【发布日期】2023-05-12

【生效日期】2023-05-12

本次更新涉及的HS编码:9021500000、2102200000、1212991900、0508001090、0308901910

本次更新增加了相关动植物产品、医疗器械等CIQ检验检疫代码。


网址:

https://mp.weixin.qq.com/s/oixpEuSMAc_OLQiRYvpNVA



8、上海浦东海关关于申江路查检场站关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5-08

【生效日期】2023-05-08

因申江路查检场站关停,原申江路查验场站属地查检业务自即日起调整至康及通查验场站办理。

地址:浦东新区叠桥路189号。

联系电话:021-20906808转8032,13818145309。

查检预约微信小程序:康及通查检预约。


网址:

http://shanghai.customs.gov.cn/shanghai_customs/423405/qtzhxx1/423461/423462/5012814/index.html



9、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4-28

【生效日期】2023-04-28

为了依法办理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进一步规范行使海关行政处罚裁量权,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在海关行政处罚工作中得到准确、有效的执行,海关总署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征求意见稿)。为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的规定,现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登录海关总署网站(网址:http://www.customs.gov.cn),进入“首页 > 互动交流 > 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二、电子邮件:guoshusong@customs.gov.cn。

三、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海关总署稽查司,邮政编码为:100730,信封表面请注明“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征求意见稿)的建议”。

有关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5月31日。


网址: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452/302329/zjz/5001870/index.html



10、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菲律宾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协定税率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5-06

【生效日期】2023-06-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有关规定,以及RCEP对菲律宾生效情况,自2023年6月2日起,对原产于菲律宾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RCEP东盟成员国所适用的协定税率;2023年税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3)》(税委会公告2022年第12号文件附件)协定税率栏中列明,其对应的协定中文简称为“东盟R”。


网址:


http://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2305/t20230515_38843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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