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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 2023年3月,进出口贸易政策汇编!
发布日期:2023-04-19



进出口贸易数据


2023年3月份我国进出口总值5430亿美元,与今年2月份比较环比增长32%,与去年3月份比较同比增长7.4%;出口方面,3月出口金额3156亿美元,与今年2月份比较环比增长47.5%,与去年3月份比较同比增长14.8%;进口方面,3月进口金额2274亿美元,与今年2月份比较环比增加15.3%,与去年3月份比较减少1.4%3月份货物贸易顺差为881.9亿美元,13月累计2,047.1亿美元。


2023年3月份我国机电产品进口5420.6(出口12,428.9)亿元人民币,13月份累计机电产品进口1.4(出口3.3)万亿元人民币,与去年同比减少16(出口增长7.6%;其中,3月份集成电路进口406(出口236.5)亿个,价值2,091.7(出口893.7)亿元人民币,13月份进口5,382.4(出口2,172.7)亿元人民币,与去年同比减少20(出口减少11.3%3月份医疗器械94.2(出口119.9)亿元人民币,13月份进口231(出口296.7)亿元人民币,与去年同比减少15.4(出口增长3.2%



1、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第261号令)


【发布日期】2023-03-07

【生效日期】2023-03-07

根据工作实际,现决定废止2005321日海关总署令第126号公布、根据20185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201811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199985日海关总署令第77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物资减免税的审批和管理办法》,2017128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4号公布、根据20184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0185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201811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网址: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4883965/index.html



2、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20号(关于对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物资减免税审核确认事宜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3-08

【生效日期】2023-03-0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有关规定,现就海关对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物资减免税审核确认事宜,x详见公告内容。


网址: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4878653/index.html


政策解读:

本公告附件一共列举有132家国际组织以及外国的中央政府无偿赠送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物资减免税,减免税申请人取得我国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物资确认表》,并凭相关物资的产品资料、合同等,可以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物资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纳入减免税管理系统管理,征免性质为“无偿援助进出口物资”(代码201,简称:无偿援助),监管方式为国家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物资(代码3511,简称:援助物资)。



3、生态环境部等六个部委发布《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


【发布日期】2022-12-30

【生效日期】2023-03-01

《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已于20221129日由生态环境部2022年第五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2331日起施行。


网址: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2/202212/t20221230_1009167.html


政策解读:

《清单》由正文和附表组成。

正文包括六个部分:一是编制依据。二是编制原则。按照《行动方案》有关要求,根据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结合监管实际,经过技术可行性和经济社会影响评估后,确定列入《清单》的新污染物。三是管控要求。按照《意见》有关要求,对列入《清单》的新污染物,应当采取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四是部门职责。五是动态调整。六是生效日期。

《清单》主要包括四类14种类新污染物:编号1—9是《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明确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编号10—11是已列入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或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需实施重点管控的新污染物。编号12是近期社会高度关注的环境内分泌干扰物壬基酚。编号13是国内外高关注的抗生素类物质。编号14是我国已淘汰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采取的主要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是继续严格落实现行的源头禁止、固废环境管理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要求。



4、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9号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南非的进口甲基异丁基(甲)酮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3-19

【生效日期】2023-03-19

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南非的进口甲基异丁基(甲)酮继续按照商务部2018年第27号公告公布的征税产品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网址: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zcfb/zczxzc/202303/20230303396662.shtml


政策解读: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141300项下。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韩国公司:

1. 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 18.5%KUMHO P&B CHEMICALS, INC.

2. 其他韩国公司 32.3%

日本公司:

1. 三井化学株式会社 45.0%Mitsui Chemicals, Inc.

2. 三菱化学株式会社 47.8%Mitsubishi Chemical Corporation

3. 其他日本公司 190.4%

南非公司:

1. 沙索南非有限公司 15.9%Sasol South Africa (Pty) Ltd.

2. 其他南非公司 34.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号,针对反倾销的货物,除按照现行规定规范填报外,应据实在报关单规格型号栏目中填报“原厂商中文名称”、“原厂商英文名称”、“反倾销税率”、“反补贴税率”和“是否符合价格承诺”等计税必要信息,具体填报要求和示例见海关总署公告附件。



5、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第262号令)


【发布日期】2023-03-09

【生效日期】2023-04-15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以及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有关要求,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等22部规章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详见公告。


网址: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4883023/index.html


政策解读:

一是按照国务院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行政许可事项调整的规定,对22部规章中涉及许可事项取消或调整的条款进行修改。

二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审批服务相关要求,对22部规章中涉及证明材料取消、许可流程优化、许可有效期延长的条款进行修改。



6、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27号(关于开展属地查检业务管理系统及检验检疫证单云签发模式试运行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3-31

【生效日期】2023-03-31

为深化海关业务改革,进一步优化检验检疫业务流程,海关总署决定自2023410日起,在全国海关启动属地查检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查检系统)和出口检验检疫证书云签发模式(以下简称云签发)试运行工作。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址:https://www.singlewindow.cn)或互联网+海关(网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办理海关出口货物属地查检及出口检验检疫证书申请手续,在预约通关模块对出口货物预约申请海关检查,同时在预约查询中查看具体信息;在货物申报栏目下属地查检模块进行电子底账申请申请单查询;在拟证出证模块进行证书申请,证书种类详见附件。目前提供自助打印或“现场领证”两种打印方式。若选择自助打印,申请人可通过“云签发”直接打印海关签发的证书。相关操作手册可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自行下载。

二、查检系统试运行期间,出境属地查检业务将在查检系统完成,同时保留原有系统和证书申请模式作为备用。

三、对于采用“云签发”出具的证书,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提供证书真伪查询功能。

“云签发”证书种类


网址: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4932225/index.html



7、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28号(关于公布《特殊物品海关检验检疫名称和商品编号对应名录》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4-02

【生效日期】2023-04-02

为保障我国生物安全,进一步加强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2023年版)》及海关总署相关公告,海关总署制定了《特殊物品海关检验检疫名称和商品编号对应名录》(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未列入对应名录的出入境特殊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要求进行申报。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26号同时废止。


网址: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4937489/index.html


政策解读:

本次海关总署更新了2023版《特殊物品海关检验检疫名称和商品编号对应名录》,《名录》包含特殊物品的检验检疫名称、检验检疫编码、HS编码的三者对应关系,包含了第293035389798章的64个商品编号、208个检验检疫编码。

申报出入境特殊物品时应先归入正确的商品编号,再根据成分、用途等归入正确的检验检疫编码。如申报错误可能会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或影响通关效率。



8、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2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4-07

【生效日期】2023-04-13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进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检验模式

对进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批批“审单验证+口岸检验或者目的地检验模式,根据进口危险化学品属性和危险货物包装类型设定检验作业环节(地点)和比例。

二、申报要求

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代理人报关时,应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如实填报货物属性、检验检疫名称、危险类别、包装类别、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编号)、危险货物包装标记(包装UN标记)和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等,并按照申报货物项分别上传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

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代理人报关后,应及时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查询检查通知。

本公告自2023413日起实施。


网址: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4945781/index.html



9、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1号(关于废止海关总署2019年第74号等8部公告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4-10

【生效日期】2023-04-10

为进一步规范指定监管场地动态管理,根据工作实际,海关总署决定废止内容已被现行政策覆盖或者已不再符合当前工作要求的海关总署2019年第74号公告、2019年第80号公告、2019年第81号公告、2019年第89号公告、2019年第92号公告、2019年第108号公告、2019年第114号公告、2019年第165号公告等8部公告。

指定监管场地相关工作依据《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海关总署2021年第4号公告附件3)办理,各类指定监管场地名单在海关总署门户网站(www.customs.gov.cn)公布,并实施动态管理。


网址: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4948621/index.html



10、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锂离子电池等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3-14

【生效日期】2024-01-01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2231号)有关要求,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对电子电器产品使用的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移动电源以及电信终端产品配套用电源适配器/充电器(以下统称新纳入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管理,现将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自202381日起,指定认证机构开始受理新纳入产品CCC认证委托,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信息技术设备》和附件中列明的适用标准开展认证工作;自202481日起,未获得CCC认证证书和标注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新纳入产品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名录另行公告。

二、对新纳入产品的CCC认证范围界定详见附件。其中,对于电子电器产品使用的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现阶段先行对便携式电子产品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开展CCC认证;对于其他电子电器产品使用的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待条件成熟后,适时开展CCC认证。

三、鉴于GB31241—2022《便携式电子产品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 安全技术规范》将于202411日强制实施,为降低企业获证成本,指定认证机构按照该标准开展相关产品CCC认证工作。

四、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应在认证风险可控、保证认证质量的前提下,积极采信已有合格评定结果,减轻企业负担,便利企业获证。


网址:

https://gkml.samr.gov.cn/nsjg/rzjgs/202303/t20230316_353853.html



11、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工作玻璃浮计检定规程》等31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3-24

【生效日期】2023-03-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批准《工作玻璃浮计检定规程》等31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发布实施,现予公告。


网址:

https://gkml.samr.gov.cn/nsjg/jls/202303/t20230328_354214.html



12、单一窗口更新申报系统有关危险化学品


【发布日期】2023-03-31

【生效日期】2023-03-31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及业务部门要求,数据中心将于202333122:00-24:00对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货物申报系统进行更新。本次更新内容为,进口报关单新增“80000001-企业符合性声明、80000002-抑制剂或稳定剂情况说明、80000003-危险公示标签、80000004-安全数据单四类随附单据,随附单据选择上述类型时需录入商品项号对应关系。

一、界面录入

(一)当进口报关单商品货物为危险化学品且填报的货物属性“31-散装危险化学品时,需上传企业符合性声明、安全数据单。

(二)当进口报关单商品货物为危险化学品且填报的货物属性“32-件装危险化学品时,需上传企业符合性声明、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

(三)报关单表体商品项如涉及上述要求,每条商品货物需分别上传相关随附单据(导入方式随附单据传输同页面录入规则)。

(四)报关单表体增加商品单据按钮,用户可快速查看该项商品已上传的随附单据类型及名称。


网址:

https://www.singlewindow.cn/#/detail?breadNum=bc12&articleId=0000000000002243



13、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2023年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4-15

【生效日期】2023-04-15

广东省财政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广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中国对外贸易中心:

为支持办好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以下简称广交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2023年举办的广交会在商务部确定的展期内销售的免税额度内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每个展商在本年度展会展期内累计享受税收优惠的展品类别、销售数量或金额上限按附件规定执行。

二、享受税收优惠的展品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烟、酒、汽车以及列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

三、对每个展商展期内销售的超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品清单类别范围或销售额度的展品,以及展期内未销售且在展期结束后又不复运出境的展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四、展商名单及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清单,由承办单位中国对外贸易中心或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有限公司向广州海关统一报送。

五、对享受政策的展期内销售进口展品,海关不再按特定减免税货物进行后续监管。

六、每届展会结束后6个月内,中国对外贸易中心应向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报送政策实施情况。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77/c5192467/content.html



14、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


【发布日期】2023-03-26

【生效日期】2023-03-26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更好地支持科技创新,现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1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1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311日起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同时废止。


网址: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1-04/07/content_55981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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